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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投诉】孕晚期违规使用抗凝药,导致孩子早产死亡!!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8-29 22:15 已回复

尊敬的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

您们好!

我是来自湖南常德的一名远嫁乐山的女性,本人因怀孕在2020年5月8日于乐山市市中区妇幼保健院建卡,并按时且规律进行产检所有产检项目均完善均告知孩子无异常,于2020年11月15日按时去产检,被医院以妊娠期高血压(血压值124/88)为由收入院,住院期间医院医生违反诊疗规范,给孕晚期孕妇违规使用抗凝药导致羊水在住院期间不断减少孩子宫内慢性缺氧,医生均无察觉孕妇异常,于2020年11月16日开始胎心监护就开始异常,但是无医生来查看孕妇的情况,一直到11月19日才发现胎心监护异常,才进一步检查胎儿情况,检查结果显示胎儿大脑中动脉显示胎儿缺氧代偿期,立即安排产妇剖腹产,孩子被迫早产,出生后孩子无哭声被立即送往新生儿科,没有一个医生告知家属孩子情况,直到2020年11月19日上午10点过,才电话通知家属说他们医疗条件有限孩子病情严重才安排孩子转院治疗,孩子最终在上级医院以脑出血严重致死,现对诊疗过程中遭遇的医生及其不负责任以及多次违反诊疗规范进行投诉。

        1.  本人住院期间多次胎心监护异常无人查看检查报告 ,仅仅是护士不断复查胎心监护,病历日程记载属于虚假记载,医生并未查看孕妇情况!想当然的书写病历日程记录!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及三级查房制度!

         2. 该医院从入院开始就给孕妇使用阿司匹林肠溶片,每日100mg,该药是抗凝药,在我国妊高症指南中明确写道预防性应用至26-28周,以及妇产科学第九版明确写道阿司匹林为预防性用药从妊娠11-13周开始到终止妊娠前5-10天停药,而不是已经发生子痫前期的治疗用药。医方无视课本和指南,随意给病人使用阿司匹林,是最终导新生儿颅内出血的直接原因!  已附上相关图文和药品说明书。

       3.   术前麻醉师也并未查看病人的情况以及询问病人 ,病人青霉素过敏以及头孢过敏,以及现正在使用抗凝药,但是术前访视单疏于形式,均记载无!

        4.  以及使用的椎管内麻醉,而口服阿司匹林是椎管内麻醉的禁忌症,本人未发生椎管内出血以及颅内出血实属万幸!

        5.  阿司匹林的出血风险以及早产因发育不完善脑出血概率大,阿司匹林是否将概率增加,在不得不尽早无奈行剖宫产终止妊娠的前提下,并未告知该药风险以及孩子出生后妥善的及时处理新生儿颅内出血的问题,医方并未引起重视,导致孩子在出生后48小时内颅内大面积出血,在孩子出现抽搐后才行进一步检查,此时已经错过孩子最佳抢救和治疗时间。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乐山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9-26 11:38

尊敬的网友:
您好!针对您在“问政四川”网站投诉“孕晚期违规使用抗凝药,导致孩子早产死亡!!”的问题,我局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患者相关诊疗情况
2020年5月8日,患者在乐山市市中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该院)产科门诊建卡产检,整个孕期共产检13次。
2020年11月15日,患者因“核实孕周35+1周,发现血压升高半月”入住该院。入院初步诊断为“1、子痫前期(轻度);2、瘢痕子宫;3、G3P1+1 35+1周宫内孕头位单活胎待产”。
2020年11月19日,该院为患者实施了剖宫产术并于当日15时23分自患者体内“取出壹活女婴”。由于该新生儿出生后因系“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转入该院新生儿中心进行治疗。
2020年11月21日早上,该院发现该患儿出现四肢有抖动,血氧饱和度有波动等病情变化,有可疑惊厥发生,立即给予对症治疗及头颅超声,肺超声、心脏超声等相关辅查,辅查提示:1.卵圆孔未闭、右侧脑室内液性暗区伴脑实质回声增强不均,考虑Ⅲ-Ⅳ度出血,左侧脑室、第三脑室增宽,脑成熟度欠佳;2.肺超声提示肺部炎性改变(轻度)”。随即该院与患儿家属沟通病情,2020年11月21日11时58分,该院在征得该新生儿家长意见后,由该院医护人员护送转入乐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此后,该新生儿一直在乐山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在出院后去世。患儿死亡后因其家属不同意而未做尸检,故无法进一步明确其死因。
二、投诉人投诉纠纷的相关处理情况
1.2021年1月,医患双方共同向乐山市医学会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2021年3月,乐山市医学会做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乐市医鉴〔2021〕001号),认定该新生儿的“死亡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方在收到该鉴定书后没有提出异议或申请再次鉴定。
2.2021年7月,患者方就投诉事项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8月,在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了司法鉴定。目前该案正处于法院审理过程中,待法院依法裁判后,我局将严格按照生效判决的内容执行,切实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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