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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求助】濛阳恒大玖珑湾挪用我购房款资金致不备案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8-26 15:31 已回复

  尊敬的王书记:您好!

   本人于2021年5月拟采用公积金贷款模式购买位于四川省彭州市飞星路296号恒大玖珑湾东区项目2栋一单元1503号商品住房。于2021年4月提交有关资料并上交其售楼部,经过相关办理银行告知审核通过可进行公积金贷款业务。

  5月该楼盘开盘,本人于开盘后向恒大所提供名为“彭州市宸樾置业有限公司5239”采用poss机刷卡进行缴纳购房首付款244298.0元(附件3).后发现本人其刷卡poss机回执单内容(回执单3)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不合规点1、该笔消费类型为“消费”,而不是购房款;2、付款信息回执单未显示其相关楼盘信息及相关监管账户等信息;3、以上该行为存在挪用购房资金嫌疑,触犯我国《刑法》条例!4.该企业对客户反馈的poss机回执单采用热敏纸,该纸张物理性质为;在特定的时间其纸上内容会自动消失。不排除其为商家故意而为之!本人与其他购买人回执单内容(回执单2)不同,并接售楼部销售人员通知于2021年6月21日前往该售楼部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

  根据我国《城市房产开发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管理办法》第27条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至今该开发商任未对我所购买该房屋进行备案登记,期间曾多次向售楼部人员问询并告知在办理,以上行为导致我银行方面无法进行公积金贷款业务。

  本人以上陈述均为事实,并多次用过电话网络等向相关部门反应情况,至今未得到解决!!!请相关部门对涉及的单位进行严格的审查工作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并且本人真挚的诉求请督促该楼盘对我所购买的商品房及时进行备案登记程序!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9-02 15:48

来信人: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反映的问题,彭州市住建局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2021年7月26日,我局对恒大地产集团四川分公司进行约谈,督促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快办理商品房备案。8月20日,我局再次约谈恒大地产集团四川分公司、彭州恒大玖珑湾开发企业,协调处理商品房备案中存在的相关问题。8月23日,我局向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开发企业承诺将尽快为购房群众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目前,我局正在积极协调开发企业处理商品房备案问题。若有更多问题,可向我局房地产市场科进行咨询(彭州市致和街道健康大道199号湔江大厦1栋3楼,电话028-83781940)。



2021年9月3日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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