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邑县安仁镇五星村4组村民。我所在村组集体土地于2010年4月被大邑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通知》成府发(2009 )31号文件之规定,我是完全符合购买失地农民社保条件的。然而在征地安置时却没有适用【成府发(2009)31号】文件,而是继续使用【成府发(2004)19号】文(注:此文件继【成府发(2009)31号】出台后于2008年4月11日已不在执行。导致我无法满足购买失地农民社保的条件。至今为止我已失地10年有余,而我因失地却得不到保障也伴随了10年多,不知我的长远生计能不能有保障?
网友:
您好!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关于您反映的失地农民社保问题,您所在的五星村四社于2010年4月启动拆迁时,县统征办按照相关规定对您社166人下达了征地农转非指标,其中一、二、三类社保指标共128个,您社符合一、二、三类人员参保条件的92人全部购买了失地农民社保。因当时购买失地农民社保三类人员(男性)的条件为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40周岁的人员,而您的出生日期为1970年3月22日,差81天才满40周岁,故不符合失地农民社保三类人员的参保条件。
大邑县安仁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