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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要工伤足额赔的检举投诉状(范本) 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8-18 07:10 已回复

要工伤足额赔的检举投诉状(范本)

原告:卢正金住四川泸县牛滩镇坳田村四社39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6703028293,联系方式:13982408475。

被告:官学良,担任四川泸县红旗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3608283337。

诉讼请求:请求部门处理被告立即足额支付原告,工伤期间的工资、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赔日止。

事实与理由:1997年至2013年5月原告在被告单位井下工作,原告诊断为尘肺叁期认定为工伤残叁级,原告诊断尘肺前平均月工资为5966.33元应计算原告享受的待遇。原告而实际享受的待遇仅仅只有终止劳动合同被告支付16000元;伤残津贴每月支付1699元等,原告向单位多次要求支持原告的请求,但被告拒不赔,2017年1月起政府困难补助每月支付2600元,伤残补助金支付伍万元。

原告认为,合法证据齐全的工伤应受法律保护,工伤应当清赔。被告躲避原告、拒不足额赔的行为,构成违法,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原告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根据《工伤赔偿标准》等相关法律向贵门提起本诉,恳请贵门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县牛滩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4-14 09:13

网友:
你因在红旗煤矿采煤发生工伤问题,不服煤矿处理意见,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先后14次到北京越级访、非访,县、镇两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公安机关先后做了大量耐心细致工作,红旗煤矿委托牛滩政府与你于2016年11月30日达成协议,并当场签订协议书和息诉息访承诺书。
2020年1月1日至今,你及其妻子邬*莲单方面违反协议规定,再次通过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省委书记、省长信箱等网访渠道重复反映诉求50余次。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将你所提诉求答复如下。
一、反映的问题及基本诉求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级伤残的补助金为本人工资×23个月(5966.33×23=137225.59元),现在提高到156026万元;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要求从2013年46岁开始计算到我国平均寿命75岁,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12个月/年×29年(5966.33×80%×12×29=1661026.27元)。现在变更为1280285元;
3.劳动关系终止赔偿:卢正金从1997年至2013年8月在红旗煤矿工作16.5年,每年计发一个月工资(5966.33×16.5=98444元),其中红旗煤矿已支付16000元。
4.一次性赔偿金:三级伤残的赔偿金为单位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也就是泸州市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31340.4×12=376084.8元)
5.要求红旗煤矿支付医疗费9000元。
6.支付停工治疗工伤期间工资11个月(5966.33×11=65629元)。
7.要求后续工伤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阅档案,你1993年至1997年在泸县牛滩煤矿工作,1997年至2007年在泸县金鸡煤矿工作,2008年1月至2013年5月才在泸县红旗煤矿有限公司从事采煤工作。
2007年11月20日,上岗前,在泸县疾控中心健康体检,体检结论:未见异常。
2009年9月,在岗期间,在泸县疾控中心健康体检:1、双上肺陈旧性结核,左侧胸膜增厚粘连;2、余目前未见异常。
2011年5月,在岗期间,在泸县疾控中心健康体检:1、双上肺陈旧性结核纤维结节灶,左下胸膜粘连;2、余目前未见异常。
2013年4月,在岗期间,在泸县疾控中心健康体检:1、双上肺陈旧性TB;2、左下膜粘连;3、余目前未见异常。
2013年11月20日,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三期”。
2013年11月21日泸县红旗煤矿有限公司向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卢正金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12月23日,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泸市人社工认[2013]5-504号)。
2014年4月4日,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为:符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叁级,无护理依赖。
2014年 10月,你向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1月3日开庭仲裁,2014年11月14日,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泸劳仲裁字【2014】第84号):一、要求红旗煤矿支付医疗费8663元,交通费100元,职业病诊断费250元,共计9013元。二、驳回你主张的要求红旗煤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济补偿金、赔偿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造成的损失的仲裁请求。
三、反映诉求答复情况
(一)关于要求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约156026万元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的规定。经查,2008年—2013年7月你在红旗煤矿工作期间,煤矿为卢正金在泸县社保局参加了工伤保险。
2013年11月20日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并鉴定伤残等级为3级。2014年4月25日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49136元(系统中的缴费工资2123.33元×23个月+鉴定费300元),泸县社保局将款汇到了红旗煤矿的账户上,扣除你向红旗煤矿借款2万元后,红旗煤矿将剩余29136元转交牛滩财政所。2017年2月23日,你到牛滩财政所签字领取5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2016年12月30日协议约定)。
由于该煤矿生产不正常,你本人工资收入时高时低,企业在申报本人工资基数时是按照本人上年平均数来确定的,且没有低于政策规定的最低缴费工资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二)一次性补偿从2013年(46岁)开始计算至2042年(75岁)的月津贴合计1280285元问题。
经查阅档案,从2014年5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三级伤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的规定,泸县社保局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向你支付伤残津贴1699元/月(保险系统中离岗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2123.33×80%)。截止2021年,经过每年定额调资后,目前伤残津贴为3193元/月。根据该条款规定,你提出一次性计算伤残津贴不符合政策规定。
泸县社保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136元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699元/月,是以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计算的,符合人社部〔2013〕34号文件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规定。
(三)关于支付从1997年开始至2013年8月结束的165个月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费95931元问题。
经查阅档案,你仅仅是2008年1月至2013年5月在红旗煤矿工作,2013年8月5日,泸县红旗煤矿因政策性关闭后,与你终止了劳动关系,你本人也是签字认可的。红旗煤矿支付你经济补偿金15497元(时间为2008年1月至2013年5月),你本人已经签字领取。
(四)关于要求红旗煤矿支付医疗费9000元的问题。
经查,卢正金于2014年8月12日至8月19日在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尘肺并继发性肺结核”病,垫支了医药费8663元,交通费100元,垫付了职业病诊断费250元。根据2014年11月14日,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你本人于2015年8月26日从红旗煤矿签字领取9013元。
(五)关于对尘肺病一次性赔偿376084.8元问题。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三级伤残津贴是按每月领取,标准按照本人缴费工资标准的80%计算。同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如本人今后旧伤复发可以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故要求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不符合政策规定。
你所引用的政策是《人社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三级伤残的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的条款。此政策前提是非法用工单位,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红旗煤矿手续齐备,并且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因此不适用该《办法》。
(六)关于支付停工治疗工伤期间工资11个月(5966.33×11=65629元)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可知,停工留薪的前提条件是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你主张的停工留薪时间段为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经查阅档案,你只在2014年8月12日至8月19日在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尘肺并继发性肺结核”病,相关费用企业已经支付。此外你的工伤待遇是从2014年5月起就开始按月领取,因此,你主张的停工留薪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你于2013年8月5日已经与红旗煤矿终止劳动合同,2013年11月20日才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并鉴定伤残等级为3级,因此,你与煤矿已经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七)关于要求后续工伤医疗费用全额报销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其中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到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其中符合规定是指该条款中“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告知事项
你反映的上诉诉求,合理合法部分我们已经依法解决到位,你家庭困难问题我们也尽最大努力救助到位,你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我们已经耐心解释到位,对于前期越级访、非访我们也采取训诫、治安拘留教育到位。
2016年11月30日,你与牛滩政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了协议书和息诉息访承诺书,每月领取困难补助金2600元,同意放弃涉及本人工伤保险所有权利,并承诺不再以此事进行上访(包括网上信访),目前,你单方违反协议,继续网上信访,2022年3月15日,镇上相关人员已到你家中当面明确告知,若再次违反协议,将停止发放困难补助。今天,县、镇两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再次约谈你及其家人,再一次答复你所提诉求,敦促你遵守协议书规定,否则,将从4月起停止发放困难补助金,什么时候息访了再行发放,停止发放补助金概不补回。若再次发生越级访、非接待场所访等违反《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将依法进行处理。

泸县牛滩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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