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我是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新店镇一个普通公民,我想请问一下成年人原则上为什么不可以改名?民法典规定每个公民享有姓名权、决定权。为什么改个名字会难上加难,屡遭拒绝!以重名,谐音的理由都不给改,重名与谐音已经对生活中造成了许多误会和对心灵造成了伤害。根据民法条例规定这个理由已经符合更改姓名的条件,根据四川省所制定的更名条件我认为不符合民法条例,而且这几种条例都是建立在未成年之上,相当于已经剥夺了成年人的姓名权和决定权。忘各领导重视和维护公民的权益。谢谢!
根据公厅治发 〔2015〕19号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 《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第五十四条 〔姓名变更范围〕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