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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举投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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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举投诉状
2021-08-16 06: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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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举投诉状 原告人:吴朝富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福利村六组二十二号,担任四川兴天地派马驻云龙机场处排水的现场代表。联系方式:13595538555 被告单位:泸州云龙机场空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科。联系方式:08303235288。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有关部门解决被告立即足额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和(及利息从验收之日起按欠款总金额的6%计算年息至付清日止)。 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与原告中标签订《施工合同》将外排水工程发包给原告,修建11条排水及农用排灌渠,总长度8653米,配套建设沉砂池、消力池。中标后的施工路线新增变动80%,被告叫原告继续施工协商解决,因为工期紧,重新招标来不及,因为变动量太大,才补充《施工合同协议》载明: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工后,被告未按照补充合同计算,补充合同以是原告的实施工路线。 原告认为,合理实施路线应受法律保护,工程款应当清算。被告拒未按照补充合同计算的行为,构成违法,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向贵门提起本诉,恳请贵门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有关部门,具状人:吴朝富。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县信访局
回复时间:2021-12-04 09: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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