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部分小规模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实行登记管理,对于已经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以没有环保手续为由有权利关停该企业呢?
网友:
您好!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确定,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确认填报内容后,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排污单位需要履行的其他环保手续,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8号)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条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规定: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成都市大邑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