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从某部门下派到农村第一线的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员,下派时间自2015年9月——2021年4月。在任期结束后,申报驻村期间相关工作补贴的时候,发现依据文件之一的《切实关心爱护脱贫攻坚一线干部激发干事创业活力办法(实行)》川委办【2017】20号中,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有贫困村 (纳入建档立卡的,下同)的乡镇干部、贫困村村干部、联系帮扶贫困村或者辖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成员、农技员。第四章:第十二条 第一书记在艰苦边远地区)、乡镇、高海拔乡镇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参照派驻地同类同级人员标准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高海拔乡镇临时岗位补贴。文件中,未发现有关于驻村工作队队员相关待遇的条款,同为省、市下派到第一线的干部,请问,驻村工作队成员的待遇是否依照第二条参照第一书记执行。
冯学建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省乡村振兴局的信任,您留言“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员待遇和文件依据”的问题,回复如下。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2018年9月18日印发的《四川省贫困村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队员管理办法》(川组通〔2018〕6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在艰苦边远地区、乡镇、高海拔乡镇连续工作 6 个月以上的,由派员单位按有关规定参照派驻地同类同级人员标准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高海拔乡镇临时岗位补贴;从内地选派到彝区藏区的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享受援藏援彝特殊补贴(根据艰苦边远程度,二、三、四、五、六类区每人每年分别为 0.5 万元、0.8 万元、1 万元、1.2 万元、1.5 万元)。”第三十二条规定“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非贫困村“三个一”帮扶力量管理办法。”
请您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了解《办法》原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待遇。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