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所在青龙街道海滨湾社区的集体土地被征用,住房拆迁后,选择自行租房,拆迁办按被征用的宅基地面积每平方10元给付过渡费,大约是在2018年左右增加至15元每平方,一直到现在。
咨询一:在市政府信息网上查到2010年、2015年和2020年都出的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在2014年签订的过渡协议是参照2010年的条例为准绳执行的,但是过渡期却有7年的时间,这样的话,我签订的这份协议横跨了3个条例的时间段,请问现阶段要收房的话是参考哪年的条例执行?
咨询二:近期,我们的安置房准备交付了,也出了公示,我在2020年《条例》上看到有关逾期的问题,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我想咨询的是从2014年8月算起的话,到现在也快7年时间了,按照新建高层3年算起的话,我们这种情况是算逾期吗?如果是的话,过渡费是否应按照3倍支付?
咨询三:根据最新的《条例》,参看成办发{2020}92号文,其中有一条政策性补贴,包括物管费补贴和装修期补贴。这条是在2014年签订协议的时候没有的,现在是否会对我们进行补贴?因为据我了解到的新小区物管费是1元每平,而周围安置小区只有0.5元。
过渡费支付按照成都市及成华区相关配套文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