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林语城三期南庭 物业、双流建局不顾法律要求,居民楼下不能搞餐饮,不抵制商铺行为,且小区不顾业主公开投票2/3禁止小区绿化改车位,公开发文回复,强加普通百姓,买房不易,地产物业为了私利,牺牲全小区居民合理合规利益,请书记明察,换百姓法制公平。
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立即责成区住建交通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该小区配套的地面停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配套设施。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及《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规定,应当在属地(街)镇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后,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成都市双流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