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人根据法律规定,向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复制(复印):1、原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2012年对渔人码头违反规划法规立案调查到终结案件材料的84和85页(1-83页已经复制),即案件终结报告和案件终结审批表;2、原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2016年1号和7号处罚决定,3、对鸭老壳飞餐馆的处罚决定(与本人有重大利益关系)。 该局政策法规股小陈回复说局长和律师认为执法案卷涉密,不能复制,然后王某回复说叫分管业务的罗副局长研究,书面回复是否可以复制,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周一王某继续坚持此说法。当事人能否复制涉及自己利害关系的执法档案,法律早有规定。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权力任性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尊敬的姚先生:
您好!
你反映“为什么不能复印案件终结报告之类”的信访问题,我们已于2021年7月27日正式受理,我局已经核实投诉人的相关问题:
关于申请复印“一、原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2012年对滨江首座渔人码头餐馆违法建筑一案立案调查到终结案件全卷资料的84页和85页,即案件终结报告和案件终结审批表(1—83已经复制)。二、原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2016年1号处罚决定全卷,2016年7号处罚决定全卷,2016年对鸭脑壳飞餐馆的处罚决定全卷(本人与该店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案件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
为此投诉人申请复制行政案卷的行为于法无据感谢你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