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资料问题
市长您好!
请问一下,我签合同的公司是北京,但是公司在成都只有办事处,所以是成都第三方机构A代买的社保,公积金是另外一家成都公司B购买的,这样的情况下,能否在成都公积金贷款买房呢,需要我工作的公司出具什么样的证明资料呢。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成公积金[2019]1号)及《关于调整<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成公积金[2019]27号)规定: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一)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二)月收入的认定。1.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缴存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
就以上情况,我中心已于2021年7月29日与您取得联系,您对工作人员态度表示满意,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若仍有其他疑问,可致电我中心咨询服务热线028-12329,或登录我中心网站:cdzfgjj.chengdu.gov.cn了解查询。
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此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