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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成年人申请改名未通过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7-26 14:35 已回复

今天20岁,因名字原因,多年来都被同学嘲笑,名字中的春,经常被同学嘲笑说蠢 春姑,我认为此条符合有谐音且违背了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都不想提起自己的名字,使得自己内心自卑。今年国家出了改名新政策,想着多年来的烦恼可以就此结束,可曾想,第一次去政务服务中心被告知我不符合,第二次去,态度直接就敷衍,我已经给出了很明确的变更理由,它确实影响到了我的正常生活。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大英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8-01 20:04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调查情况: 2021年7月26日10时30分左右,您到大英县政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咨询变更姓名相关事宜,户政民警向您详细地解读了四川省的改名政策。二、办理情况:按《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按照《四川省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公厅治发〔2015〕19号)第五十四条〔姓名变更范围〕之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公安部治安局《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 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办理。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如网友情况符合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由监护人 或本人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如不符合以上规定,在现行政策条件下暂无法办理。三、回复情况:2021年7月29日13时40分,大英县公安局户政民警电话联系女士,再次告知其目前姓名变更相关规定并告知:四川省公安厅已经在准备新的户籍管理规定,新规定出台后,我们会第一时间在网上进行公布,到时候如果可以变更姓名,就可以前来办理,女士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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