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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投诉】北川法院案件错误不纠正,物业乱收费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7-20 17:58 已回复

判决书号【(2020)川0726民初1472号】https://aiqicha.baidu.com/wenshu?wenshuId=5b9f29ae17c01f76ef23ff14d2b071b6ab24ca1a2021719日我接银行短信通知,银行冻结2035.74元,向银行核实,为北川法院执行。为此知晓是该判决费用,向北川法院核实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要求重审未果。

       一、未按要求送达。判决书按理应送至被告,因不是北川常驻人口,判决书通过顺丰电话联系我有判决书,因家中无人可收,因此退件处理。自此再无邮件联系。

       二、标定物有吴。根据我手中物业合同(双方未签字,所有住户均为该合同),并无2/月楼道和公告照明费用,因此标的物错误。

       三、被告主体有失公允。该房屋为4人所有,其中为父、母、子(我)、女,均为成年人,子(我)外出务工,女在本地务工,按理被告应为共同被告,或者能够参加庭审人员,为影响子女,父母最为妥当。但是该案选择不能到场人员的我作为被告,极为不当。

       四、陈述错误。该案中途给我打电话现原告将被告提出的问题解决了,被告才会向原告交纳相应年份的物业费。我未进行该项陈述。因物管费每年由母缴纳,考虑时间太长,缴纳太多,暂扣留三年物管费,待裂缝问题解决后在于缴纳此意见已在缴纳现场予以说明,目前尚未解决。鉴于该案歪曲事实,因此对中间是否有利益输送,待核实。

      五、 审定程序不符合程序。该案最初被告为朱发清,现在该案直接将我作为被告进行终审,未进行相关的协调工作。

   六、强制执行不符合程序。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与被告沟通无果后进行,该案未进行沟通,直接执行,不符合程序,也不符合国情。

       该案应予以撤销。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7-22 11:22

网友您好:
(2020) 川0726民初1472号案件,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被告甘某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判决甘某华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违约金、公共能耗费共计1910.74元。
一、承办人在庭前通知被告开庭时间和地点时,被告明确告知承办人将判决书邮寄至原告起诉状载明的地址。在判决书出来之后,我院按照被告的要求使用法院特快专递邮寄判决书至被告电话中指定的地址,被告三次拒收邮件,邮件退回我院。我院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送达判决书。
二、被告房屋所属尔玛社区,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尔玛社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务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务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与尔玛社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尔玛社区的业主的具有约束力。原告仅要求作为案涉房屋业主之一的被告承担物业服务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的第十一条也明确约定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向物业公司缴纳单元楼道的照明用电和公共照明用电。
三、被告确实在电话中向承办人陈述“原告将被告提出的问题解决了,被告才会向原告缴纳相应年份的物业费等陈述”。这系是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是依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没有歪曲的事实和利益输送。
四、该案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原告申请执行,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原、被告也可和解。


承办人:曹斌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Ο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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