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镇府领导我们村有农户家里儿子在简阳市区有房产,其孙子名下有车子,这种情况全家还在享受国家低保,这合理吗
邱安兵先生:
您好!在收到您在“问政四川、麻辣社区”网站的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赓即安排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负责低保工作人员与您沟通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通过与您进行电话沟通,救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在低保系统中对您反映的农户进行核查,通过核查,您反映的农户不是我市在册低保对象。现对您反映的“儿子在简阳城区有房产,其孙子名下有车子,这种情况全家还在享受国家低保,这合理吗?”问题回复如下:
《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成民发〔2018〕51号)第三章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条件:(二)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用于劳动生产的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三)城市申请家庭拥有2套以上(含两套)商品住房(含商铺)且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农村家庭拥有一套以上(含一套)商品住房(含商铺)且还拥有其他产权住房的;”。所以,如果农村低保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商品住房,且还拥有其他产权住房,或有机动车辆(用于劳动生产的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那他是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如果申请低保对象的赡养人有商品住房,且还拥有其他产权住房,或有机动车辆(用于劳动生产的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文件没有规定其被赡养人不能获得低保,但在审核审批低保申请的过程中,会将子女拥有商品住房和车辆作为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辅助评估。
救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于2021年7月21日下午,通过电话就低保相关政策向您进行了宣讲,您表示满意。
简阳市民政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