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1年3月开始在中融安保新津分公司,一般在次月十五号发工资。六月上完班提出离职,六月已上完 ,七月十五号就拒绝给我发工资。打电话给负责人龙先生,对方明确提出将拒绝支付工资,理由为在做一个月,方便他招到人接手才放我离职。
经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后,庚即联系中融安保公司新津区负责人,通过法律法规宣传,公司方表示下一步会通知当事人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办理后立即支付劳动报酬;随后我局工作人员将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表示理解与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