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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投诉】恳请领导督促青羊区司法部门秉公执法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7-16 01:23 已回复

尊敬的叶寒冰厅长:
您好!打扰您真对不起!恳请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督促成都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和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法治大队以及草市街派出所与西御河派出所秉公执法,不要千方百计的包庇违法犯罪行为。
我们公司是一家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举办了一家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在投资过程中,我被另外两个合伙人,李同英和赵恒合谋以增加投资入股款的方式,在我不知道真实的情况下,被他们二人合谋成功骗走了15万元以上的投资入股款。另外还有上万元的职务侵占。
其中2017年1月19日开了一笔50万元的投资入股款的收据。赵恒也承认拿到了钱,但是其中有70576元的装修主材定金不能提供相应完整的票据,不能说出用到哪里去了。而且缴支出票据的时候,2017年缴一次,在2019年查账过后又缴一次票据,我们再去做审计的时候,还说他没有提供完整的票据。那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恳请叶厅长督促相关部门调查清楚,从物质证据出发,还原事情真相,秉公执法。
还有2017年5月30日李同英开了一笔10万元的投资入股款,她自己那份她没有出,让我按要求把我应出的部分3.3万元给赵恒。我也确实给了。李同英在2017年5月30日那笔10万元的投资入股款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又在2017年6月19日开了一笔11万元的投资入股款的收据。她该出的部分还是没有出,还是让我把我应出的钱3.63万元给赵恒。我也用钱在赵恒那里换回了投资入股款的收据。李同英在这两笔款都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又在2017年6月29日拿了一本没有收款人的收据来开投资入股款收据25万元,我也按照习惯把我应出资的8.25万元的投资入股款给了赵恒。把我应出资的收据换回来。李同英在这三次款都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又在2017年7月21日开了一笔300万元的投资入股收据。后来没有实际出资,有会议纪要说明。我就被他们二人合谋分三次骗走了15.18万元的投资入股款。
他们为了掩盖事实,混淆视听。又让我们各人自己用2017年6月20日分得的代管保教费60万元,我按出资比例代管19.8万元。来支出2017年7月28日的验资费用10万元。(本来是十万元,在银行准备存钱的时候,赵恒强烈要求存11万元,李同英没有带够那么多现金,赵恒还借给李同英3400元,在这样的情况下存了11万元。)其中10万元验资完成过后,又通过李同英返还给了各位股东。根本就没有用。剩下1万元留在了公司账户上。因为没有开投资入股款的收据,所以也没有让三位股东签字确认,列入报销范围内。2017年8月17日的消防尾款10万元是我们各人自己用现金在幼儿园园长办公室支付给消防公司的。消防尾款的收款人是消防公司的人而不是赵恒。这笔款也没有开投资入股款的收据,所以也没有让三位股东签字确认,列入报销范围内。2017年8月31日的房租款25万元也是我们各自自己出的,转账给你甲方。这笔款同时也没有开投资入股款的收据,同时也没有让三位股东签字确认列入报销范围内。
现在他们二人均否认收了我的钱,而且否认大家签字确认还加盖了公司公章的投资入股款的收据。而且李同英前后说法不一致,互相矛盾。同时和赵恒的说法也互相矛盾。
李同英说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7月21日的投资入股款,她没有转账记录她就没有给,那李同英接连开四笔投资入股款的收据,她一笔都不给,要求我给,她的真实目的是什么?恳请叶厅长督促公安部门调查清楚。
赵恒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说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7月21日的投资入股款收据是2017年8月31日以后开的,时间倒开到以前的,想来对应后面7月28日的验资款和8月17日的消防尾款以及8月31日的房租款。那请问哪家单位会这样开收据,8月31日以后来开收据,把7月28日用的钱把收据时间开到6月19日,把8月17日用的钱把收据时间开到5月30日,把8月31日用的钱收据时间开到6月29日。请问6月20日商家借用我们的收据开的6月20日订金的收据又是什么时候开的,7月21日那笔300万元的投资入股的收据又是什么时候开的?赵恒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公安部门居然采信了李同英和赵恒的说法。真实让人匪夷所思。
恳请叶厅长督促公安部门,客观公正的调查这个案件,严厉打击诈骗和职务侵占行为。让这些钱都用在幼儿园小朋友身上。让我们幼儿园的小朋友,在幼儿园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万分感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7-23 14:54

群众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青羊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现正在调查中。请您耐心等待并留意系统回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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