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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凤凰山一号契税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7-06 15:34 已回复

咨询一下新都凤凰山一号的购房契税安装几个百分点收取,建面84.4,首套房,2010年11月份左右购买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新都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7-13 15:52

网友,您好!
来信收悉后,即转区税务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您反映您2010年购买了大丰街道凤凰山一号的房屋,面积84.4平方米,属于家庭首套房,我局按3%征收了该套房屋的契税,您咨询税率是否有误。
这里需要先向您说明一下关于契税的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在您购买大丰街道的房屋时,全国实行的契税优惠政策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因上述契税优惠政策中很重要的一个条件是普通住房,所以有必要向您解释一下普通住房的相关标准。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文件进一步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上述文件精神,制订了《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文件第二条(三)项明确规定了四川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其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且规定四川省内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上浮比例为上述标准的20%。
由上述两个文件规定可知,四川省内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根据上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契税优惠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普通住房标准的规定,以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成地税函[2005]254号)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契税优惠的条件是并列的,要同时满足才能享受优惠税率,任何一个条件不相符,则按照3%法定税率征收契税。
新都区政府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时间分别是2005年6月日、2008年1月15日、2011年9月1日,在未调整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标准前,均按老标准执行。您购买的房屋位于大丰街道,2008年1月15日至2011年8月31日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3345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即4683元/㎡。您所购买的房屋单价5000多元,已经超过了当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不属于普通住宅,因为无法享受财税[2010]94号中契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情况区税务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7月9日15时53分与您电话联系。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支持与理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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