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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金科天宸B区底商汽修店经营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7-05 14:56 已回复

金科天宸B区底商的汽修店在上次整改后不久,又将钢制缓坡放置在道路上!同时在内部的人行道路上停放车辆,侵占公共道路,希望有关部门予以监督取缔!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停止其洗车业务。

小区底商开设洗车场:

1、根据《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机动车清洗站应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洗车美容设施设备及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很明显,小区底商不具备设立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的条件,没有排污池及粉尘沉淀池,达不到环保要求,而且商铺面积也没有足够的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这不具备开设洗车场的条件。

2、《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在紧邻层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设置机动车清洗站,目前小区开洗车场是违反这一管理办法的。

综上:小区不应该在底商开设停车场。

(三)商户占用小区公共面积作为营业场所

1、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公用部分的使用应该是全体业主商量的结果,商户和个别业主无权私自动用。

2、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商户占用业主公用区域作为经营场所的行为损坏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没有得到业主的认可,应停止实施此行为且业主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温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成都市温江区城市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7-09 11:03

网友:
您好!我局高度重视您反映的“ 金科天宸B区底商汽修店经营”问题,并对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我局会同街办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8日14时赴现场处理。经查,该小区楼下有一家名为“嘉实多护车保养站”的养车连锁店,现场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进行了相关政策、法规的宣讲,要求其停止清洗车辆业务,拆除钢制缓坡,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商家承诺不再开展洗车业务,积极配合整改。下一步,我局将联合属地镇(街)加大对该商家的巡查力度,督促商家规范经营。
同时,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相关建议及意见,欢迎拨打028-82719955,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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