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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拆迁 咨询】安置点建设用地拆迁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6-25 16:16 已回复

        领导: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目前的关于农村房屋的一些政策,前段时间听村上说要进行集中安置点,安置点建设用地区域土地上原有居民如何安置?具体的赔付标准是什么?现在拆除旧房后,春节回家没有地方住又怎么安置?家里现有生产设施设备又如何处置。集中安置点的修建能否在新建完成后再拆除旧有房屋?从而避免农户过渡期没有地方住,避免造成一定的社会问题。

        安置点建设只转用不征收,不改变土地性质, 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不涉及人口安置,按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这句话如何理解?难道因修建居民安置点的而占用的原有居民宅基地(旧房拆除)就不叫征收?原有旧房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在修建了安置点后是否实际发生了土地性质,土地所有权的改变?

        最后,对于安置点建设用地上原有产权(旧房)是否规定强制拆除?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7-01 17:51

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经剑阁县普安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留言咨询的是土地增减挂钩相关政策,具体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7﹞90号)、《剑阁县2019-2020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剑府办发﹝2020﹞33号)。
一、关于村上集中安置点修建占地补偿政策
目前,我县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修建集中安置居民点,占地面积(含住房、生产用房、晾晒场等建设用地)每平方米补助25元。另外,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签订拆除旧房协议的农户,按拆旧面积可以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奖励;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并在安置点完成新房建设的农户,按拆旧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奖励,待全部拆除后方能领取补助资金。
二、关于村上集中安置点修建房屋补助政策
在国家二调建设用地图斑范围内且现状有旧房可拆可供复垦并自愿拆除的农户,可纳入土地增减挂钩实施项目,每人可修建30平方米,每户补助2万元(2020年10月12日后分户一律不认可),安置方式有三种,分别为在项目实施年度规划的集中安置点新建住宅、货币安置(自主购房,自愿退出宅基地)、投亲靠友。
三、关于拆除旧房后,过渡期没有住房和春节期间无住房的问题
纳入土地增加挂钩项目,可先建新再拆旧,这样就不存在过渡期没有住房的问题。建新原则上在10月底前主体完工,年底就可以入住,因此,不存在春节期间无住房的问题。
四、关于安置点的所属问题
按照《土地管理法》,集中居民安置点修建后,纳入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每户享有宅基地。
五、关于安置点建设用地上原有产权(旧房)是否规定强制拆除的问题
是否纳入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由农户自主自愿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
感谢您的留言!如对上述回复仍有不清楚的地方,烦请致电剑阁县普安镇人民政府详询,联系电话:0839-662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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