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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三农 咨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与取消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6-23 11:57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向您咨询两个问题,如下:

一、凡是姓名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人员,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已经死亡的人员,是否还继续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蒲江县农业农村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6-29 13:25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一、凡是姓名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人员,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答复:不一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制定了相关的意见、办法等,其成员身份的界定一般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确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以户为单位进行发(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但户内成员一般是基于出生、迁居入户、婚姻等原因构成家庭户。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条件相较于形成户内成员的条件要更加严格,所考虑的因素也更多,故不能单凭姓名是否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来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反,如果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已经死亡的人员,是否还继续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答复:权益分为权利和利益,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当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终止,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自然消失。在自然人死亡前,基于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应当享有的合法利益已经确定但尚未实际兑现的合法利益,在其死亡后,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属于农村土地的,可以由其家庭户内其他人员继续承包经营。谢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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