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内江 » 市委书记邹自景 » 代课期未购买社保 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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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代课期未购买社保 补缴社保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6-23 11:11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名人民教师,曾于2010年9月至2014年7月在内江市东兴区一所学校代课,后通过公招考入正式编制。因要续代课期间工龄需提供相应的社保。由于各种原因代课期未购买社保,根据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可补缴相应的社保,经与代课单位协商同意补缴相应的费用。在办理过程中,内江市东兴区社保局答复:单位必须补缴工资表上所有人临聘人员社保,不受理单位只补缴一个人的。因2010.9-2014.7期间,其他人员早已没在原单位代课(有的无工作,有的年岁已高,有的已在领取社保等),不愿意承担补缴费用中自己缴纳的部分,放弃补缴。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可否根据实际办理补缴社保,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是不能办理,希望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单位不能只补缴相应的一个、两个、三个人员的规定)。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东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7-05 11:59

来信人:
您好!您反映2010年9月至2014年7月代课期间未补缴社保的问题,社保中心在了解情况后,及时与您联系,并讲解了政策。2013年,东兴区社保中心按照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文、内江市人社发[2013]119号文,要求全区代课教师进行社保补缴。东兴区人社、教育局联合开展政策培训会,要求对全区代课教师社会养老保险“应参尽参”,避免学校再出现代课教师未参社保的现象。按以上政策,您相应代课时限应在当时补缴范围内,不知何故学校未对您代课期年限进行社保补缴。此次您提出,要求社保部门按照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对其进行补缴。现结合您的实际情况,社保局按照158号文第第一项第三款、第二项第六款进行稽核补缴,结合人社部第20号令第十六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因瞒报、漏报职工数,导致人员未参保缴费,社保部门稽查核实后,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确定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数额。而社保部门具体核查过程中,将根据职工劳动合同、补缴时段对应月份职工工资发放表和财务记账凭证等原始依据进行稽核,核查瞒报、漏报职工数、相应工资基数,并出具《稽核意见书》,实现“应参尽参”,不能对稽核中漏报的职工选择性进行补缴。社保部门两名工作人员分别与您联系时,咨询您相关身份信息及学校名称,您表示不便透露,社保部门无法进一步开展相关稽核补缴工作。为对该校相关参保稽核补缴情况进行核实,请您及时与内江市东兴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832-2253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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