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西城郡华庭12幢2单元1楼3号房屋正在装修,今日上午已经拆除了房屋窗体,上午时经其装修工人透露,将把窗体下方的墙体打通,以连接一旁的空地(约200平方米,该业主声称开发商卖给了他进行独占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包含该场地且进行了备案,但是12幢2单元1楼3号房屋并无该场地的产权,该场地从设计、构造、使用上都不属于12幢2单元1楼3号房屋的专用部分,故开发商无权处分该场地,即使出卖也是无权处分,是无效的,无论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约定,无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备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故外墙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且全体业主具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权利。12幢2单元1楼3号房屋业主破坏外墙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益,属于违规装修。另外,变更外墙也变更了规划设计(请各位领导注意,这并不是其内部的装修行为,其拆除的是外墙),变更规划设计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今日下午,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前往该房屋查看,责令其不得打通外墙体、停止违规装修行为。但是今日傍晚我们发现,这户业主不顾城管阻拦,已经拆除了外墙体,无视政府。
故我们诉求如下:请相关部门责令该业主停止违规装修,责令其立即恢复外墙体。
来信人: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已收悉办理,现回复如下:2021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西城郡华庭物业工作人员前往隆昌市古湖街道隆华路四段西城郡华庭12栋*单元1楼3号进行现场查看,经查,西城郡华庭12栋*单元1楼3号业主打通外墙与商铺屋顶连通情况属实。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工人停工并联系该业主要求业主立即恢复原貌,业主同意自行恢复。2021年7月2日上午09时41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西城郡华庭12栋*单元1楼3号现场查看,现业主已将与商铺屋顶连通的外墙恢复。下一步,我局执法人员和物业工作人员将继续加大对小区违建等行为的巡查力度,一经发现有违建等行为,隆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进行查处。感谢您的来信!如您还有疑问,请您拨打隆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便民服务中心电话3956330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