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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关于西城开发商违规出卖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投诉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6-22 15:09 已回复


再次感谢书记,感谢相关部门的领导协调处理,万分感谢。

2018年,投诉人与隆昌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西城郡.华庭商品房,交房入住房屋后,隆昌市西城郡·华庭12幢2单元1楼3号业主表示12、13幢外的空地均是由其单独购买(12幢13幢负一层是商铺,该空地是12、13幢商铺楼顶的一部分,横跨12、13幢。以下简称:“争议场地”),要求对该争议场地排他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故屋顶、外墙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且全体业主具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权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所以不属于该业主的专用部分。” 但是结合到争议场地,12幢2单元1楼3号房屋对其不具有构造、利用的独立性,不能明确区分,不能排他使用,规划上不属于12幢2单元1楼3号房屋。其房屋买卖合同里面的面积也不包含争议场地的面积,也不能登记为该业主名下。所以争议场地不属于该业主的专用部分。

综上,争议场地不是12幢2单元1楼3号房屋的专有部分,开发商不具有出卖该区域的权利。但开发商将全体共有的区域销售给12幢2单元1楼3号业主,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应该是无权处分,应当是无效的。至于开发商应该是向该购房者退还部分款项还是怎么处理是开发商与购房者之前的关系,但不应该以该无权处分的行为约束其他业主。

现在12幢2单元1楼3号房屋正在装修,目前已经拆除了房屋窗体,经其装修工人透露,将把窗体下方的墙体打通,以连接争议场地。首先,窗体外墙也属于整栋建筑物的一部分,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12幢2单元1楼3号房屋业主破坏外墙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益,属于违规装修。另外,变更外墙也变更了规划设计(请各位领导注意,这并不是其内部的装修行为),变更规划设计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我们请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制止,责令其不得打通外墙体、停止违规装修行为。

目前,在我们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投诉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以12幢2单元1楼3号的房价更高为由,拒绝其他业主合法使用该坝子,要求由华庭12幢2单元1楼3号独立使用。但是开发商售卖房价高低与其他业主无关,开发商有权售卖该争议场地是该业主可独立排他使用的前提。12幢2单元1楼3号其实也是受害者,因为开发商将无权处分的争议场地卖给了该业主,但是不能因为开发商的违规行为来约束其他业主,不能将错就错,所以开发商必须出面来解决本事宜。物业服务公司具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秩序的活动的义务,现在确与开发商穿一条裤子,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于不顾。

 

综上,我们表达以下诉求:

1、相关部门要求开发商整改违规出卖业主公共部分的行为,责令不得以收了个别业主高房价为由拒绝其他业主使用争议场地,并确认该争议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具有使用权利。

2、请相关部门立即责令华庭12幢2单元1楼3号业主不得不得打通外墙体、停止违规装修行为。

 

再次感谢相关部门的领导,万分感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隆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7-05 13:39

来信人:
您好!您反映的“西城开发商违规出卖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问题,现回复如下:我局安排相关人员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现场调查了解,经核实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有对横跨12-13栋200平米平台的明确归属权。物服企业在发现业主违规装修过程中,已上报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工人停工并联系该业主要求业主立即恢复原貌,业主同意自行恢复。下一步,业主未自行恢复原貌,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如您还有相关问题需进一步反映或咨询,请联系隆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832—396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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