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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投诉】自然资源违法举报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6-22 14:00 已回复

尊敬的自然资源厅您好:

为守护耕地红线,保护粮食安全,尽百姓应尽之义务,现进行举报,详情如下;

2020年8月乐山市川之杰农业有限公司(已转让乐山市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申请建设使用林地5.3335公顷作4800头种猪养殖场使用,申请占用地为乐山市市中区白马镇开化村,经乐山市行政审批局及省林业局审批。

2020年10月开化村组织召开村民会议,经书记肖兴全告知村委会已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收取租金。

2020年11月本人向白马镇人民政府戴小飞戴镇长反映,得知该项目为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与正邦集团签订的《现代农业产业园投资》项目。

2021年1月20日经第四次村民会议,村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同意乐山市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进场修建,本人随即向在场的戴小飞戴镇长反映此违法行为被戴镇长怒斥吼道不愿配合就有多远就滚多远!

2021年1月24日白马镇人民政府及开化村村委会组织企业强行进场,在本人家庭未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试图强行侵占并开挖掘机撞伤一位村民,幸得同村村民自愿阻止未让其侵占行为得逞。

2021年3月13日经多方部门人员要求,为配合招商引资及村委会工作与村委会协商调整置换建设区域内1.82亩田地,协议商定好后村委会在未告知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企业串改协议,签订时并为告知协议被修改,隐瞒事实与本人家庭签订。

2021年3月14日本人发现合同与协商不符随即找到书记朱长荣,书记让把合同交由企业修改添加,合同被扣留至今未予归还。

期间村委会不履行责任,未按合同约定强行把本人家庭田地交由企业施工建设,本人多次向书记维权让其按约定执行或按合同归还土地遭到拒绝,另协议外本人家庭近4亩承包地及自留地也遭企业侵占毁坏,其中两亩多耕作层及土地原貌被破坏被影响耕种或无法耕种,其余部分被企业修建员工住房及进场施工便道,经12345反映告知经白马镇人民政府审批允许修建。

当土地被侵占请求村委测量被侵占土地面积并开具证明被书记拒绝,向白马镇农业部门反映也不管,经白马镇司法部门调解村委会与企业也拒不按合同执行,向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举报至今企业仍未停止对被占用争议土地的使用及侵害行为,本人现再次进一步依法提出请求,望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维护百姓权益并予以支持。

诉求及依据如下;

1.根据审批该公司申请用地为林地,依据川自然资规【2020】3号规定;设施农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协议签订。经营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协议。协商一致后,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乡镇政府、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

该项目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选址实际占用含大量耕地(当耕地与林地认定有误应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依据承包合同处理),该项目经营者未依法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且公告时间少于规定的10天。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村委会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委会及镇政府巧立名目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4.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企业侵占毁坏本人耕地修建房屋及道路行为违法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农村乱战耕地建房“八不准”第二条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第五条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第八条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现本人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提请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依法制止企业使用侵害行为,维护百姓权益不在继续受到侵害。

2020年7月至今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相继提出要求落实最严耕地保护各项举措,要求采取“长牙齿”的方式,做到主动发现、早发现、早制止,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硬措施,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战耕地建房行为。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乐山市市中区舆情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2-16 16:54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问题已收悉,待调查清楚后将尽快回复您,请您关注。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2-17 10:40

网友您好:
经核实,群众反馈的问题,区自然资源局已于2021年6月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乐山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施工方修建板房和硬化地面,涉嫌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754平方米)。区自然资源局就该情况于2021年7月26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2022年1月2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目前尚未到执行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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