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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求助】女儿婚姻被家庭暴力 怎么办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6-22 10:54 已回复

我是射洪市金华镇人,我大女儿于二零一九年二初八与孙*凉山州甘洛县人办酒结婚,当时我女儿就读四川托普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8月30日生小孩孙**,2019年12月在射洪民政局领证,因男方大我女儿十岁左右,婚后三年也没有固定收入,还凝心太重,而且有家庭暴力,第一次因为怀疑我女儿生活作风问题打人卡脖子,导致差点就休克死亡,第二次同样因怀疑打人,第三次因为一万元钱再次出手,孙*还扬言要杀我全家,现在两人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了家长也多次劝解无果,请问怎么办?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射洪市公安局/射洪市金华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6-25 11:46

网友,您好!
您通过问政四川反馈的事项已收悉,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1.遇到家庭暴力,受害人应根据受伤情况,由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报告,需医治的,应到医治机构就诊并保存好单据。实施家庭暴力,根据情节和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无过错方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如遇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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