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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您提及的“问政四川”系四川日报打造的面向广大网友开放的覆盖全省的网络问政平台,您反映的问题由于我县暂未入驻该平台,不能办理您的事项,建议您向“问政四川”市领导留言板反映您的个人问题,市上会根据您留言反映的问题交相关职能部门(区、县)办理并在网上向您回复。
您咨询“关于农村村民违规建房处罚”的问题。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开展对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具体查处时是以建房时农村村民户籍人口为准。泸县是全国土地制度改革第一、第二轮改革试点县。根据《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土地管理行政执法的通知》(〔2017〕169号)文“农村村民建住房或附属设施占集体土地,符合我县建房条件或超过批准面积无法撤除的,对其违法行为处以占地面积3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并按超占有偿的规定,一次性收清土地二轮承包期限的有偿使用费”的规定,违法建房的罚款是一次性罚款,一次性收清土地二轮承包期限的有偿使用费的年限到202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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