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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关于农村自建房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6-18 21:46 已回复

您好,最近回家听到父母说关于自建房不动产登记的问题。生产队队长说,农村自建房,一户三口人以下的,按规定是90平米自建房面积规划,一户四口人以上是按照120平规划。然后超出规定面积的,会予以超出面积为基数的xx元每平米的罚款!且每年都会予以罚款!但是队长说的是村社予以的罚款,我想请问这是真的么?如果是假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样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县农业农村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2-24 15:54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在问政四川上留言咨询“农村自建房得我占地标准及超面积的罚款标准”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泸县作为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根据本轮改革精神,泸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泸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试行)》(泸农宅领组〔2021〕2号)第九条宅基地分配。坚持以户为单位,以宅基地资格权人为有效人数,每人配置3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20平方米的附属设施用地。3人以上按实有人数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3人以下可按3人标准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如果修建住房存在超面积部分,应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您于2020年7月3日前修房,但违法状态一直未消除,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县试点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公平的原则,稳慎推进历史遗留问题的违法处置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宅基地所有权,行使其所有权职责,经过村民民主制定有偿使用费标准,并按年度收取有偿使用费。
您的问题已回复,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泸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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