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凉山 » 西昌市 » 伤情鉴定作假,我们被诬陷该怎么办?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其他 求助】伤情鉴定作假,我们被诬陷该怎么办?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6-18 15:57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中通快递四川省凉山西昌市西乡乡分部的负责人曾尧,夫妻经营的网点,我老婆董成春。因业务量增加我们在2020年招聘了一名客服刘斌菊,但刘斌菊因态度不好多次与客户发生争执吵闹,我们多次培训劝导无果,故劝退了刘斌菊,也结算了工资。但刘斌菊多次来我司要求继续上班,我司拒绝了,后产生报复心里,多次购买廉价物品恶意投诉董成春,要求董成春上门道歉,董成春与之理论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后造成肢体冲突,出事后报了警,警察介入协调双方各自医疗各自,我方还是将对方带到了医院检查治疗,CT单以及医生诊断书为,刘斌菊第二根肋骨陈旧性骨折,之前受的伤,第九根肋骨骨尖挫伤,医生给出建议可以回家调养,或者住院调养,对方选择住院,我们缴纳了住院费办理了住院手续,但对方哥哥到了医院强行将刘斌菊带走,后在西昌市市医院开具了伤了5根肋骨的重伤报告,要求我方赔偿13.8万,进行敲诈勒索,我方与之协调无果,乡村组领导们均有参与协调,期间被接案警官西宁镇派出所坶朝权多次告知对方确实是重伤要求我们与对方协商赔付,我方期间多次递交材料证明对方并没有伤的那么严重,有涉嫌。故意伪造伤情诬陷董成春的嫌疑,但坶朝权说只认定对方出具的材料,不接收我们的证据,无奈只能通过微信拍照给了坶朝权,但西宁镇派出所坶朝权任然对我们所提供的证据不予理睬,在3月1号将董成春传唤至派出所,没有给我们家属任何语言及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关押至今,后续我们通过律师看到了卷宗,所有的家属签字全部派出所伪造我方家属签字,我方从始至终都没看到过类似拘留书的通知函。西昌市医院开具的诊断书为2,3,5,7,8,9肋骨骨折,派出所也以市医院这份报告在西昌市公安局做了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州一医院出具的报告为3.5.9肋骨骨折,市医院明显作假,后续我方将攀钢医院第一时间拍的CT单拿到省医院挂了特需门诊,找了专家会诊了,确认对方就只有第9根肋骨骨折,我方在回来时又去了华西医院挂了两个骨科权威专家号,对我们攀钢医院的CT片子查看,得出来的结论与省医院结论一致,都是说只有第9根肋骨骨折,对方在我方办理住院手续期间强行将刘斌菊带走在没有派出所及我方人员,以及医护人员陪同下私自离开,我方怀疑对方故意伪造伤情,在我方提出种种疑问,派出所都没有任何作为,案件退侦两次均没有确实的证据,括号里面的内容为他人转达我方没有任何证据(3月1日当天刘斌菊爱人买了两包疑似中华烟拿进了派出所,2,坶朝权与所长沙徳江在参加当地婚礼时喝醉酒后,坶朝权对我小姑爷肖继东说的话,让我们不要告了,对方莫人关系很大,请了沙所吃饭,并要求严惩董成春,那关系你们惹不起的)如果我老婆确实把对方造成那么严重的伤害我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对方仗势自己关系好后台硬强行以诬陷的手段迫害我们,请领导为我们申冤[合十][合十]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西昌市公安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7-05 11:18

网友:
您好!您关于 “希望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裁决”的诉求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收到您反映问题后,西昌市公安局于2021年7月2日到安宁派出所调查得知:
2020年12月21日15时许,西昌市公安局安宁派出所接到报警:董某某与刘某某在西昌市安宁镇古城村菜市场百世快递门口发生打架,致刘某某肋骨受伤。事发后,当事双方前往医院就诊治疗。后经调查取证,董某某与刘某某均对殴打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有监控视频佐证。2021年1月26日刘某某伤情经西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西公物鉴(法损)字【2021】7号鉴定意见鉴定为:轻伤二级。我局于2021年3月1日对董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刘某某由于情节轻微于3月1日采取行政拘留处罚。2021年3月16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董某某执行逮捕,2021年5月13日该案移送起诉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董某某代理律师郑某以刘某某2020年12月21日当天在西昌市攀钢医院、西昌市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不相符,对伤情鉴定存在质疑为由,向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11日退回我局补充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补充侦查阶段。
针对董某某代理律师提出:2020年12月21日当天在西昌市攀钢医院、西昌市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不相符,对伤情鉴定存在质疑及董某某家属曾某提出西昌市人民医院故意伪造伤情。经调查,案发后安宁派出所分别前往攀钢医院、西昌市人民医院、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调取了刘某某CT检查数据及相关诊断报告、住院病历,2020年12月21日17时刘某某在西昌市攀钢医院CT检查“左侧第九肋骨骨折、左侧第二肋骨陈旧骨折”, 23时转院前往西昌市人民医院ct检查“左侧第4-5及第7-9肋骨多发骨折”,12月28日在西昌市人民医院复查“左侧第4、5肋前支及第9勒后支骨折”,3月18日在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复查“左侧2-5肋骨前支及第9肋骨后支骨折陈旧性骨折”,上述诊断均真实有效,至于为何结果存在差异,经调查,证人攀钢医院急诊科医生罗某某、放射科医生夏某某陈述:第一次CT检查伤者可能存在水肿情况,不能完全清晰准确反映伤情,同时证人:刘某某、周某某陈述刘某某在攀钢医院前往西昌市人民医院途中也并未受到过二次伤害。我局物证鉴定室西公物鉴(法损)字【2021】7号鉴定意见:轻伤二级,系综合考虑刘某某多家医院多次诊断结合法医学临床检验后作出。
目前,针对董某某家属及代理律师提出伤情质疑,为准确确定刘某某损伤程度及伤病关系,办案单位已将刘某某攀钢医院、西昌市人民医院、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CT检查DICOM原始电子数据提取并通知刘某某本人前往四川省求实司法鉴定所进行损伤程度及伤病因果关系鉴定,目前尚未取得鉴定意见。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经办人:刘松
联系电话:18981551657
承办单位:西昌市公安局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