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南充 » 市长尹念红 » 承包搞水产养殖纠纷 村镇合并不让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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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投诉】承包搞水产养殖纠纷 村镇合并不让搞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6-18 14:37 已回复

您好,我是仪陇县思德乡一位普通村民 ,2012年,我跟两个村的村委会签订一份承包搞水产养殖的合同 ,期限是25年 ,由于水库当时并不具备养殖条件 ,合同签订以后 我们借款对水库进行了大量的修复: 包括重修闸门,建蓄水坝,荒坡开路等等。并且这些都是经过当地政府部门同意后才做的 ,现在村镇合并过后 ,新的政府和村委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不给任何赔偿 和说法,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说我们污染水质(我们在国家出台环保政策后,从来没向水库投过任何养殖饲料,一直搞生态养殖),我想不明白的是:水库是两个村修建的,属于集体共有,国家也是鼓励承包的,我们这里也不属于限养区,仅仅因为某人(偷鱼者)有亲戚在政府上班,就可以不顾老百姓的损失,随意解除合同?如果按他们的意思我们会损失巨大(我们是三人合伙养殖。)我是贫困户,这刚刚才脱贫是否因为债务又要返贫?万能的媒体人啊帮我主持下公道吧,谢谢啦!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仪陇县思德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1-02 16:35

尊敬的网友先生,您好!
你于2021年6月18日,通过四川日报“问政四川”平台留言:“承包搞水产养殖纠纷 村镇合并不让搞了”的问题已收悉。
经核实,你在2012年5月与仪陇县思德镇韩家湾村和仪陇县柳垭镇(原大罗乡甘家庙村)签订的《思德乡韩家湾村石河堰承包合同》,在思德镇和柳垭镇(原大罗乡)共管河道进行水产养殖。所涉及的水域并非你所描述的“水库”,而是仪陇县思风溪天然河道。
1、根据《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河道养鱼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没有审批手续就属于违法行为”和《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的规定,故不能在河道设置养鱼设施。
2、2021年5月21日,柳垭镇政府出文《关于葛根垭村村民委员会立即解除与肖辉承包合同的通知(柳府〔2021〕53号)》。思德镇党委也就你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答复。
3、你所反映的自然河道为思风溪河,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村委会不具备河道出租的权限。你与原思德乡韩家湾村和大罗乡甘家庙村所签订的《思德乡韩家湾村石河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感谢你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思德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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