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我叫申大绪,住遂宁市射洪市洋溪镇。我于2007年1月在洋溪镇罗家坝村人行桥东南侧建成预制场,2019年3月射洪市把申大绪预制场区域划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洋溪镇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在未与本人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就强制打围预制场,侵犯本人合法权益。
我支持射洪市保护饮用水源,但《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二、诉求
1、对洋溪镇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2、赔偿本人损失。
网友,您好!
您通过问政四川反映的事项已收悉,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2017年9月5日,你与蒲艳宁签订了《租凭合同》,约定将位于洋溪镇罗家坝村人行桥申大绪预制厂(占地约4亩,含房屋及混凝土场地)租凭给蒲艳宁经营使用等事项,租期至2022年1月25日,同时,你也委托蒲艳宁向群众支付了五年的土地租凭费。因该预制厂位于洋溪镇罗家坝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按照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2020年3月,射洪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射洪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在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区内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要求对该预制厂的生产设施设备及地面构筑物进行搬迁,对已硬化的场地进行复耕复垦。该场地截至2022年1月25日前的使用权归蒲艳宁所有,故洋溪镇要求蒲艳宁严格按照规定对生产设施设备、地面构筑物等进行搬迁和对场地进行复垦,整改到位。此外,洋溪镇未对你的设施用房及混凝土场地进行征收或征用,且你的设施用房及混凝土场地是属于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你的房屋未办理任何用地规划手续,属违法建设,同时你租用土地未进行流转备案,且非法硬化了土地约1.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地于土地复垦。因此,要求你方立即整改,拆除非法建筑, 恢复原有土地耕作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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