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省级政府部门 » 省政府组成部门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关于境外返川人员隔离要求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医疗 咨询】关于境外返川人员隔离要求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6-18 11:05 已回复

你好!

我是境外回国人员,根据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三版)的通知和川疫指办发[2021]12号文件精神,明确提出:入境人员在其它省份完成14天集中隔离后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各地不得延长入境人员隔离医学观察期限。

但我在上海完成14天集中隔离并解除隔离后,返回德阳市广汉市,当地又要求进行7天酒店集中隔离,并在酒店集中隔离完成后,同时还要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

请问当地为何延长隔离医学观察期限,省里的决策部署是否已不再有效?如有效,各市、区县、乡镇、社区是否应遵照执行。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6-21 15:39

您好,来信收悉。您反映的情况已转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处理情况将及时与您进行沟通。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7-01 15:09

根据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政策,解除集中隔离后目的地为我省的所有入境人员,需进行7天居家隔离健康管理。居家隔离人员应单独或单间居住,使用单独卫生间。不外出,不聚集,日常生活、用餐应在隔离房间,不与家庭成员接触和共用生活用品,必须接触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居家隔离期间进行两次核酸检测,其中于第2日开展一次鼻咽拭子核酸检测,第7日采集鼻咽拭子“双采双检”。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需进行7天集中隔离管理。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