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境外回国人员,根据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三版)的通知和川疫指办发[2021]12号文件精神,明确提出:入境人员在其它省份完成14天集中隔离后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各地不得延长入境人员隔离医学观察期限。
但我在上海完成14天集中隔离并解除隔离后,返回德阳市广汉市,当地又要求进行7天酒店集中隔离,并在酒店集中隔离完成后,同时还要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
请问当地为何延长隔离医学观察期限,省里的决策部署是否已不再有效?如有效,各市、区县、乡镇、社区是否应遵照执行。
您好,来信收悉。您反映的情况已转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处理情况将及时与您进行沟通。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政策,解除集中隔离后目的地为我省的所有入境人员,需进行7天居家隔离健康管理。居家隔离人员应单独或单间居住,使用单独卫生间。不外出,不聚集,日常生活、用餐应在隔离房间,不与家庭成员接触和共用生活用品,必须接触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居家隔离期间进行两次核酸检测,其中于第2日开展一次鼻咽拭子核酸检测,第7日采集鼻咽拭子“双采双检”。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需进行7天集中隔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