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1年3月19日驾驶川CK5678小型轿车在空港大道一段被龙马潭分局交管大队录入超速的交通违法,我对这起违法有异议。理由如下:第一、我认为交警大队在此选择对超速车辆执法属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明令禁止的逐利性执法。第二、交警大队在此处执法,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限速标志、提示前方测速标志不全等)。第三、交警大队提供的我车超速违法证据照片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第四,我作为一名多次从泸州云龙机场进出港的旅客,对辖区内这种不利于城市发展的做法表示遗憾。我要求将此次交通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