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首先感谢你在百忙之中给予答复
一、 招考公告上明确了最低服务年限5年的事业人员
1、在试用期内,可不可以报考其他地区的事业单位考试?
2、已经过了试用期,但在5年服务期内,可不可以报考其他地区的事业单位考试?
二、 如果此类事业人员的单位,如某乡政府或某局,给该考生出具了“同意报考”的手续,是否违反了当初招考公告上说的最低5年服务年限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如何办?
三、 如果此类事业人员缴纳违约金,单位是否可以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我想,这也是许多达州市5年服务期人员共同想知道的。如果不受最低服务年限的限制,那么,大家一视同仁,都可以自由的去考。如果有这个限制,但是,假如有的未满服务期的在编人员却又拿到了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这对那些恪守诚信,遵守公告约定的人是不是不公平呢。那么这个五年服务期限是否成了形同虚设?
网友,您好:
现将您咨询事宜回复如下:
一、关于最低服务年限内的事业单位人员可否报考其他事业单位的问题
1.试用期内人员。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2.已过试用期但在5年服务期内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人事关系终止。
综上,试用期内人员、已过试用期但在5年服务期内的人员如果自愿辞职且用人单位同意按规定辞聘,则可报考其他事业单位。
二、关于最低服务期限内人员的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可否出具“同意报考”手续的问题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24号)规定,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在最低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借出或调走。所以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对最低服务期限内人员报考其他事业单位的,不应出具“同意报考”手续。
三、关于最低服务期限内人员缴纳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可否出具“同意报考”手续的问题
按照川人社发〔2017〕24号文件规定,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在最低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借出或调走。所以无论是否缴纳违约金,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对最低服务期限内的人员报考其他事业单位的,均不应出具“同意报考”手续。
综上所述,最低服务期限内人员可以通过辞职的方式报考其他事业单位,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不应出具“同意报考”手续。辞职的具体时间应符合其他事业单位的招聘公告要求。
真诚感谢您的来信,如仍有疑问,可直接与我们联系。
(经办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流动调配科 袁昌国,联系电话:0818-3322219)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