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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教师死亡后子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再申诉材
wyliling
2021-06-15 11:26:13
已回复

关于在职教师死亡后子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再申诉材料


本人是威远县严陵镇河北街小学在职教师,我爱人生前为威远县严陵镇中心学校教师,2017年7月确诊为肺癌,经过三年的积极治疗,不幸于2020年6月13日病逝,三年来共花去医疗等各类费用80余万元,自费超过50万元。家中现有60岁以上老人4人,未成年子女2人需要供养。自2020年12月在省长信箱反映两个未成年子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问题后,威远县信访局,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和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对本人反映情况及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在此感谢县级各相关部门领导对我个人问题的关心和帮助。5月下旬,由县委常委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商议解决办法,会上认真核查了本人家庭的收入和生活必要支出情况,一致认为本人家庭经济确属困难,但因所涉及问题不是个案,代表一个群体,无法单独处理,同时,因《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294号)文件有明确规定,本人应发工资超过公务员科员职级工资二十五级二档基本收入标准,基层也无法超规定执行。


在此,问题的解决的核心集中在于《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294号文件)的困难认定标准上。该文件发布于14年前,以严重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形势,片面只讲遗属家庭成员总收入,不论实发工资,不管家庭因病负债和家庭必要的实际支出导致出现全省所有机关事业人员死亡后,其另一方同为机关事业人员的,均不符合补助标准的奇葩现象。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发[1980]年5号)及本身(川人办发〔2007〕294号文件)“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制订和执行原则严重不符。


经查阅全国其他各省、直辖市相关规定,均无这样看似有明确标准,但却限制了所有机关事业人员无法执行的规定。多数省、市、区近年来已多次联合组织部门修订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诉求:

1.自我爱人2020年6月病逝后的次月起,按本地标准执行两个未年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2.及时联合省级相关部门认真调研相关情况,修订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回复时间:2021-07-30 20: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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