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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投诉】投诉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乱加罪乱罚款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6-13 07:35 已回复

1,我投诉射洪市市场监管局利用职权对老伯姓乱罚款,不分黑白事非,202O年12月23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的任海锋等人来我们金山街上检查,我丈夫忙于脱贫功坚,疫情防控等,没时间管理药店,我在家养病药店基本上是关门状态,任海锋他们来了打电话叫我回来开门让他们检查,当时查到贝诺酯六瓶未开封,复方黄连素四瓶放在储存药品的柜孑里的,有瓶黄连素开封我们吃了几十片放在药柜上的当时叫我丈夫拿此两种药的票据,因为这两种药是我们用新农合发票去政府指定地点金鹤卫生院兑换的相关票据就在金鹤卫生院,我当时忙,第二天就去金鹤卫生院向他们提供了相关票据,任海锋等人就叫我们去录口供强行签字,录了4,五天,没签字就天天打电话,一恐二吓,我丈夫说不服,他们说你可以写上不服,我们都被他折磨成精神病了,最后给我们邮来了罚款了三万元的通知书,冤枉啊!从听证到复议没有任何领下来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只一听任海锋糊乱编造,强行加罪,罚款!我是享受国家政策正当使用农合发票!请还我们老百姓公道!
2,我们享受国家医保政策,在政府指定的机构用医保返还资金去兑换家中常备药品,他非要强制性说我们去购进,说我们违返了购药渠道,
3,我丈夫是一名乡村医生,也是一名村干部、也是一个老百姓,一天忙于脱贫攻坚,和疫情防控及村上的事务,家里诊所长期处于关门,村镇也为我们出事证明。我在家中养病,我自己的家我就放在了我们储存药的柜子里,就不知到该药品不能和其它药共同存放在一起,我丈夫也没对外销售,他们无任何法律依据证明我在对外使用,就仅仅因为和其他药放在一起就强制性说均应用为在使用。他们是国家执法人员利用国家给他们的权利对老百姓乱加罪达到他们的罚款目的,我们是偏僻的乡村靠做桩稼开个小药店维持生活,上有老下有小突然来个巨额罚款,长达半年把我们一家都整成神经病了,恳请领导派人下来了解实情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4,我并没有违返国家的任何法律,他们为啥强制性发我3万元的天价罚款,
5,农村医疗保险是国家给老百姓多么好政策,他们为了完成罚款任务近然不折手段敢:在这方面来敲诈勒索我们老百娃。这真是天里难容。
6,我希望还我们老白姓一个公道我们老百姓真的伤不起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6-18 16:45

网友,您好!
您通过问政四川反映事项已收悉,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2020年12月23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射洪市大榆镇龙凤泉村卫生二室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使用的专用药柜中有涉案的太极剑门.复方黄连素片和太极.贝诺酯片药品与该卫生室用于使用的复方丹参片等药品共同存放于该卫生室经营药品专柜,且该卫生室法定代表人文辞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经调查,该药品是从一卫生院购进,购进后存放于该卫生室药品柜中,没有标示不是该卫生室使用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第七十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之规定,当事人购进药品的卫生院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实施处罚前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已考虑了疫情等原因给予减轻处罚。市场监管局经集体讨论,给予当事人没收太极剑门.复方黄连素片4瓶和太极.贝诺酯片6瓶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射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射洪市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6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射府行复决字〔2021〕04号),决定维持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射市监处〔2021〕137号),射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当事人。2021年6月17日下午,市场监管局已与您对案件办理情况和行政复议情况进行了当面座谈,解释了违法事实和依据,再次告诉您该案执法人员均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办理,不存在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如对射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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