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眉山 » 市委书记胡元坤 » 关于四川省眉山市管委会公积金新的政策不协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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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关于四川省眉山市管委会公积金新的政策不协调事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6-07 10:59 已回复

我是四川内江市人,1996年--2001年在北京武警总队第九支队服役,也是一名党员。在此我以一名退伍老兵和党员的身份发誓,我说的每一句话均属实,我和我老婆辛辛苦苦上班,一点一点积攒的血汗钱购买了眉山市彭山区复地天府湾项目商品房,销售顾问明明确认我和我老婆可以公积金贷款,在4月18日前已经交首付款420119元,可以公积金贷款50万,首付款过去近2个月了,5月17日突然通知公积金不行了。没想到我和我老婆都是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未得到眉山市公积金中心的受理支持,我和我老婆个人征信报告均无任何问题,而却成都市都都可以公积金贷款,我们真的太无助,特向领导求助求救能够解决我的诉求:
在5月我21日眉山市政务大厅二楼公积金窗口的王老师打印给我的公积金调整后的最新通知【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办公室】眉房金管委办(2020)4号《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进行了解读:
第二条:调整首套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调整为:“认贷又认房”,住房套数以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套数为准,缴存职工家庭在眉山市辖区范围内无自住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以征信报告为准)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首套房认定;
按照眉山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我是符合的。
在此声明,我和我老婆在眉山辖区内无任何自住住房和贷款记录。
以上情况特向领导反馈眉山市公积金贷款新的政策措施不协调不配套不完善,造成公积金职工困扰的问题如实进行反应,希望可以尽快解决我们个人公积金问题和退房退款,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6-09 15:00

网友:
您好!您所发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眉房金管委办〔2020〕4号)第二条,调整首套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调整为:“认贷又认房”,住房套数以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套数为准,缴存职工家庭在眉山市辖区范围内无自住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以征信报告为准)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首套房认定。其中无住房贷款记录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反映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
二、2020年10月,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门户网站、《眉山日报》、中心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了《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调整答疑》,其中专门就“我有一套已结清的住房贷款,是否属于认贷范围?”进行答疑“以征信报告为准,不管该住房贷款是否结清,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房屋是否还在自己名下,房屋是否本地,只要征信报告上有住房贷款记录,均属于认贷范围”。您本人征信报告已反映有过2次住房贷款记录,不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三、我中心在政策调整请示提交管委会讨论前,就《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的建议(征求意见稿)》以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名义通过官方网站、函件形式分别面向社会、部分单位、住房公积金特约监督员广泛征求意见。为加强政策出台前后的联动协调,《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眉房金管委办〔2020〕4号)从向社会公布到正式实施,设置了3个月的合理缓冲期,期间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未收到关于政策调整方面的相关异议。
四、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突出“分类调控”,按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基本原则,并充分考虑本地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符合中央指示精神要求,并不存在政策不协调不配套不完善问题。
五、综上所述,根据您所发映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您不符合眉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因公积金中心无执法权,鉴于您的实际情况,我们已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尽量满足您的其它诉求,对您造成的不便,敬请原谅和理解!
如您还有疑问,请致电12329咨询。感谢您的留言!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府新区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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