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980号民事案件由邓某任审判员审理,邓在庭审直播中说法与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存在明显枉法裁判行为,请求政法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调查审判员邓某的下列违法行为:
一、《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邓某以判决支持嘉慧医院克扣张晓亮工资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邓某明知嘉慧医院自创的所谓灵活工时制度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仍然认定其不违反劳动法律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张某亮的38万余元的加班费不予支持。
三、邓某在法庭上说嘉慧医院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但在判决书中写的是嘉慧医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邓某违背常情常理,明显偏袒嘉慧医院,其中内情只有他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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