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目前人才安居政策为什么选择的人才公寓必须和单位注册地一致呢?单位注册地是单位决定的和个人无关,难道单位注册地在金牛区,我们就只能算金牛区人才,不能算成都市人才了么。你们的解释大概是“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但像我们这种工程性质的单位,不是天天坐在办公室的,劳动合同也清楚的写明工作地点为整个成都,那“职”在成都“住”不也应该在成都,而非特定的区吗,这种情况资格审查的时候是否可以考虑一下呢?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反映的问题金牛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调查:关于您反映的问题,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已就您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以上情况已于2021年6月9日10时19分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悉。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欢迎联系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84757803进行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