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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建言】致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何云  2021-05-19 16:52 已回复

你局于2021年5月17日针对我反映的问题作出回复,因评价代码未保存,故在此予以回应

一、执法主体资格:

1.你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对执法主体的表述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你局并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享有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核实和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违法行为的查处权。

2.《关于在南部县城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09〕219号),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尚未出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根据《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发〔2010〕141号)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在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第七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延伸区域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事项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后另行规定”,故你局只可在县城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不享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行政处罚权。

二、2013年强拆:

1.你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也缺乏基本事实,以你局自己的名义,未经调查即随意认定作出拆除我家房屋整体的行政处罚决定,甚至连改正的机会都不给,故执法程序不具备合法性,处罚决定的内容上也存在不可能,你局显然滥-用职权(一系列有涂改的法律文书见图)。

2.你局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即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由法律规定。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执行,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设定你局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故你局在2013年无权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章法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你局作出的催告、《强制执行决定书》、强拆我家正在修建的三楼显然超越职权。

三、2021年恢复执行:

1.你局于2021年恢复执行,再次超越职权,你局并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无权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法条中止或者恢复,也无任何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可重复作出。

2.你局的行政行为属“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属无效行政行为,是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无需有权机关宣告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义务,监控视频中显示的你局明显的“bao力执法”,不仅我父母,任何人都享有公民抵抗权。

3.即便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对于已中止执行8年,且我家居住至今无任何社会危-害,行政效率与公民权益保护之间早已达到平衡,按法律规定也应当不再执行。

四、依你局答复,有如下几个问题:

1.我家原有房屋因地震影响受损严重无法居住,也履行了申请义务,但政府以开发为由不予办理相关证件,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办理而未办理,责任是否由老百姓承担?是否我一家只能住在危房里面对房屋随时坍-塌的危险?我家在合法拥有的基地建设用地上原地重建且也经过相关负责人同意并交纳3000元安全押金居住至今未添一砖一瓦的基本事实你局是否有调查核实过?是否是你局所称的擅自动工?

2.既然你局称在2013年决定中止执行,如何理解在6年后的2019年你局又以违建为由让我父亲和我接受调查(见图),2020年1月16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拟对我父亲进行行政处罚,经2020年3月13日听证会,在一年以后的2021年4月6日才对我父亲案件予以撤销(撤销理由见图)并在同一日恢复强制执行(见图),即便法院在中止执行也会作出裁定,而你局所称的中止执行无任何依据,你局是否可以言代法,随意执法?你局执法人员张芯电话中原话(请向张芯调取通话录音)“哪怕是错误的,你也必须配合”,此番话的依据或者是授权出自何处?

3.你局称“……2021年4月22日对当事人何云在南部县原火峰乡环江寺村10社修建的295.2平方米建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我家围墙、院坝、护栏、果树林木、房屋上的燕子窝是否属于违建,你局在破坏我家基本生存环境后,故意将残垣断壁推倒砸向我家住宅范围,可知上面的燕子窝里有雏燕?你局非-法拆除我家生活生产附属用房后又强拆我家祖业房,又越权、滥-用职权破坏我家唯一住宅的基本生存环境,你局所称的“依法”,是哪条法律赋予了你局断电断-气断路的权力?你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具备行政道德体系最基本的准则?

4.你局并非征迁部门,如何得知安置补偿已经落实落地,我作为当事人都不清楚是何政策保障,且我社已被征收的蔬菜耕地都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你局认为我已具有履行本案行政决定的能力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5.维护法律权威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你局超越职权并滥-用职权,把良法恶用,我一家的公民权益未得到法律保护反而被侵-犯,至今我一家9口人燃气没有恢复,无法洗澡,无法正常做饭,你局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目的?你局可知“法无授权即禁止”?

综上,建议你局严格遵守党章,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权力的滥-用必定会阻碍法治政府的建设,也会影响党和和政府的形象,更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6-04 18:54

网友何云你好,关于你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于2012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南部县城市规划区内原火峰乡环江寺村10社建设295.2平方米建筑物。我局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南部县城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09〕219号), 在南部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南部县城管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行政处罚权。
3.2010年12月31日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发〔2010〕141号)文件内容:“一、(一)、2.南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使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给南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五)我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一)负责在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及“五、(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行使已经统一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4.关于南部县城市规划区的范围:2010年9月1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南部县城市总体规划的复函》(川建规函〔2010〕387号)文件中《南部县城市总体规划-文本》第十一节第五十四条城市规划区界定:“本次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北至南部与阆中行政边界,包括老鸦、火峰乡、永定镇域及碑院青紫山;……”
二、关于2013年强制拆除和2021年恢复执行的权限
我局对南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构)筑物的强制拆除具有强制执行权。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现因原火峰乡环江寺村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政策已经落地,依据相关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政策,你及家人的基本居住权可予以保障,你已具有履行本案行政决定的能力,依法中止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恢复所涉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局已向你作出答复。如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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