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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 求助】我是出租车当事驾驶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5-16 06:44 已回复

关于5月5日网民留言投诉我高额收费,不打表记费。本人需要说明一下,本人是在网上接的订单,因此也同客人谈好价格后将客人送到青成后山景区,当时青成山高特站巴士车到后山票价是20元一位客人,平常也是15元一个人,那么我是出租车,按包车算也没有收高价,其二客人在网上发订单显示是18.2公里,车在大观园到客人上车点有6公里多,按这个里程记表大概60元左右,按照都江堰市关于青成后山出租车打表可以加收百分之30,也没有高额收费,再有通过滴滴平台证实该客人并没有叫驾驶员打表来接,对比请领导明查,现交通执法队罚款我1000元,本人实在想不通,请上级部门为出租车驾驶员考虑一下难处,感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都江堰市交通运输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5-18 10:32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都江堰市交通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问题情况
网上发言的驾驶员与乘客议价80元后送其至青城后山,而后乘客投诉驾驶员不打表,交通执法大队接到乘客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取证,拟按《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46条第9款对驾驶员做出10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员对此表示不服。
二、处理情况
因网上发言的驾驶员朱汉君,之前已在政务网上就同一时间提出过疑问。我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5月10日19:21分,已通过电话告知了朱汉君相关的反应途径和我局的执法监督后的情况,朱师傅当时表示理解。现朱师傅再度就同一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见,我局再度回复如下:
首先,朱汉君在4月30日9时59分接到了欲前往青城后山的女性乘客一名。然后在乘客上车后,朱汉君主动与女乘客之间发生了议价对话,具体对话内容有来源于川A7U05M车载音视频录像证据印证。我局执法大队依据该证据和女乘客证词,拟按《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46条第9款对驾驶员做出10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规依据和处罚额度上并无违规。
其次,我局执法大队在4月30日接到了女乘客在“问政四川”网络平台反映乘坐我市出租汽车遇见不打表一事的投诉。受理该投诉后,2021年5月6日,我局执法大队传召了涉事驾驶员朱汉君到执法大队配合调查。调查由两名执法人员进行,履行了向朱汉君出示了执法证,询问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等执法程序,符合执法程序要求,整个调查询问过程有全程录音录像作为程序合规的证据支撑。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川A7U05M车载音视频录像证据作为本案关键证据向朱汉君进行了出示。
最后,该案尚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以朱汉君可以到执法大队使用陈述申辩的权力。朱汉君在网上表示,议价一事是先由乘客电话提出并定价,那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则需朱汉君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身主张。即使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朱汉君如果依然有异议,届时也可以向都江堰市人民政府或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提起行政复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或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情况于2021年5月17日11:40分,通过电话告知了朱汉君,朱师傅表示理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依据现有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自己会尝试寻求更多证据佐证后再去执法大队陈述申辩。
都江堰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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