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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投诉】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和户籍纠错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5-10 04:13 已回复

辜书记,即将成为优秀的县委书记你好!我和子女的拆迁安置问题、土地补偿款被侵占、确权补登问题和户籍纠错问题,反映6年了得不到解决,造成我夫妻离异,家庭破裂,生活无着落,衣食无依无靠,居住无住所,向村、镇、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和县信访局以及市长热线反映,均得不到解决,他们不是在攻坚脱贫,而是故意制造贫困,把我和子女推向更加贫困的深渊……严重违背党的攻坚脱贫政策,不依法依规安排解决。今天通过网络向你反映,得不到解决,我将带上104岁奶奶,75岁父亲,69岁母亲,6岁儿子,2岁女儿,上京举报你们金堂县政府严重行政不作为?6年了,人生有几个6年?把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活生生逼迫到分成两个单亲家庭,这就是相关部门领导做的好事?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金堂县人民政府淮口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5-18 15:24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反馈已收悉,您反映的情况淮口街道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户籍纠错问题。该问题县公安局已多次向您本人解释答复。赖世军,男,出生日期为1970年12月8日,现户籍地址为金堂县淮口街道明月村21组。经查户籍档案,赖世军于1992年5月申请将户口从金堂县黄家乡明星村6组迁往金堂县赵镇城镇地区,其1992年的迁移证登记赖世军身份证号码为:510121721208267。2016年1月19日,赖世军提供相关户籍材料申请从金堂县赵镇川锅南三区1号迁入金堂县三溪镇明月村21组其父亲赖万礼户籍处。迁入金堂县三溪镇明月村21组后,2016年1月20日,赖世军提供证明年龄的原始档案申请将出生日期由“1972年12月8日”更正为“1970年12月8日”,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受理了赖世军更正年龄的申请,经审批通过,赖世军出生日期由1972年12月8日更正为1970年12月8日,身份证号码更正为510121197012082672。
二、关于您和子女的拆迁安置问题。2019年12月23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对该问题给予明确答复。1.根据我县现行征地拆迁安置政策《金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金堂府发〔2014〕12号)文件第十七条之规定: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在册农业人口,且在征地时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并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属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一方面,结合您1992年户籍迁移原因为农转非及个人《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中人员类别为城镇职工等相关信息,表明您已进行农转非并被国有(营)企业单位正式录用,按城镇职工参保,属非在册农业人口;另一方面,根据《金堂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分配权界定办法(试行)》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四)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享受国家公务员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的”之规定,再结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申4251号《民事裁定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6755号《民事裁定书》及三溪镇明月村21组集体经济组织答辩状中相关信息,您已丧失三溪镇明月村21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溪镇明月村21组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认可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您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您和前妻均不属于明月村21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您的子女也不属于明月村21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根据《金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金堂府发〔2014〕12号)文件第二十条之规定: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并持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村民为住房安置对象。虽然您目前户口已在征地范围内,但您并未提供载有您姓名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且您不属于三溪镇明月村21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您和子女不具备纳入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的必要要件,不能纳入三溪镇明月村21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三、关于土地补偿款被侵占问题。经调查,起步区东干线、集中场平、四川宝生等项目先后征用了明月村21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土地补偿款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公示7天后作出使用决定,报所在乡镇(街道)备案。原三溪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该组提交的土地补偿款使用方案支付。2018年您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明月村21组支付土地补偿费61426.26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根据《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0121民初53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所引发的土地补偿费分配争议,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赖世军、赖休贤、赖重阳的起诉。您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01民终6755号)裁定:驳回原告赖世军、赖休贤、赖重阳的起诉。您不服,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根据《四川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成检民(行)监〔2049〕51010000014号)“在本案中,四川省金堂县三溪镇明月村21组(以下简称明月村21组)作为村民小组,实际承担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赖世军、赖休贤、赖重阳主张的土地补偿费,系国家因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而给予明月村21组的补偿费用。明月村21组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决定该笔费用的使用、分配等事项。...案件主要争议焦点系赖世军、赖休贤、赖重阳是否具有明月村21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故,人民法院驳回赖世军、赖休贤、赖重阳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决定不支持赖世军、赖休贤、赖重阳的监督申请”。
四、关于确权补登记问题。该问题县农业农村局已多次向您答复。经调查,您于1992年5月7日将户籍由原金堂县黄家乡明星村6组(现金堂县淮口街道明月社区21组)迁入金堂县供销合作社土产果品公司张民贵常住户籍,后以非农业人口身份参加技校考试并入校读书,1994年技校毕业后分配进入川锅厂(国企)工作,并将户籍迁入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川锅南三区川锅厂,川锅厂已按城镇职工为赖世军参保。2016年2月,赖世军将户籍迁移至金堂县三溪镇明月村21组。根据《金堂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分配权界定办法(试行)》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四)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享受国家公务员或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之规定,您不属于农村户口且享受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因此不属于明月村21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承包该组土地。您的三个子女(赖休贤、赖重阳、赖梦圆)因随父迁入明月村21组,自出生便无明月村21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能承包该组土地。
综上所述,您提出的诉求无政策支撑。对于您反映的问题,县领导、县级相关部门、淮口街道高度重视,包案县领导2次与您见面沟通,县级有关部门、淮口街道多次当面向您解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您实际情况,前期淮口街道已从帮助您申请住房补贴、关心您子女教育、向您推荐工作岗位、向您提供法律援助等方面进行了帮扶。下一步,我街道将继续搭建沟通平台,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向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同时,我街道将继续按照政策予以您最大程度的帮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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