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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求助】碧桂园沁云里小区未峻备就交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5-06 11:07 已回复

尊敬的市领导:

你好,非常感谢各位领导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听取群众诉求,万分感激!

我是高新区住宅小区“碧桂园·沁云里”的一名普通购房者,小区交房一个月有余,却发现开发商为了规避逾期交付赔偿金,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即未达成商品住房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就提前交房。让我们老百姓全家辛辛苦苦花了6个钱包血汗钱购买的家,最基础的房屋质量都得不到保障,且因为未峻备、开发商迟迟才开出购房发票等事件,我们非常担心产权办理都可能出现问题。面对这些情况,我们迟迟不敢收房,多次要求开发商出面沟通解决未果,迫不得已只有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求助,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以下为事件经过:

2021年3月30日至4月2日,碧桂园开发商方紧急通知业主分批次前往小区收房。开发商如此仓促,即使小区晚交3个月、小区名牌没挂、四周围栏未拆,但绝大部分业主仍然配合开发商前往现场查验这迟到了3个月的房子。但问题还不仅仅于此,在现场的公示栏中,我们却没有看到《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仅仅只在现场公示了一份《竣工验收报告》。

经过业主前往相关部门咨询得知,开发商未向高新区公园城市局等部门提交足够的资料,高新区城建档案馆未收到开发商任何资料。也就是说,开发商仅仅只是通过了内部五方验收,并未通过政府层面的验收备案。同时,所有业主购房交钱两年有余,却迟迟没有发票。通过向税务部门咨询发票问题之后,才在4月28日陆续收到开发商开出的电子发票。并且得到双流区税务局的明确答复:开发商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未达到交付条件。

至此可知,开发商在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即未达成交付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规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逾期违约赔偿金,就直接把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子交付于业主。鉴于目前在验房中出现的多数质量问题、公区楼道破损、多起室内被锁无法开门等问题,我们无法相信一份内部五方验收的《竣工验收报告》就能对整体房屋质量起到有效的保障。且开发商在2020年12月底合同交房日前夕急于去除小区内与碧桂园有关的一切印记,甚至把悬挂已久多方认可的小区挂牌名“碧桂园沁云里”一并拆除。作为弱小个体的业主非常惊慌,担心未经验收通过的房子是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以后入住是否会有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碧桂园开发商是否因为这些问题急于撇清关系?最重要的是,后期办理产权是否会有问题?

目前业主多次请求开发商出面沟通解决这些问题,但碧桂园未作出说明与回应。我们无奈求助市政府,主要诉求如下:

  1. 督促碧桂园开发商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公示《竣工验收备案表》。

  2. 督促碧桂园开发商尽快办理首次登记,即大产权权属登记,且约定办理周期及完成日期。

  3. 由于峻备工作目前尚未完成,未达成交付条件,开发商当前属于违规交付,根据相关法规应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4. 开发商当前尚未具备交付条件,应向业主支付逾期违约金,完成峻备工作前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也一并由开发商结清。

恳请市政府相关部门协助解决上述问题,消除业主疑虑、化解双方矛盾,保障人民应有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再次感谢各位领导。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5-17 16:29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公安分局进行核实处理,针对您提及督促开发商办理产权证办理问题,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公园城市建设局调查,碧桂园沁云里目前尚未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大产权证)。目前,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开发公司仍在办证约定期限内。不动产登记需申请发起,开发公司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首次登记及分户登记时,公园城市局将积极协调推进办证事宜。如开发公司不履行与购房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产权证办理条款,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业主办理产权证,业主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上情况已于2021年5月8日11时40分与您联系,您已知晓。
您反映所购商品房名称的有关问题,经查,该项目一期1到6号楼,含商业、办公、住宅,在成都市民政局的备案名称为“沁园世纪广场”。该项目二期7到9号楼在成都市民政局的备案名称为“碧桂园沁云里”。
该项目一期1到6号楼备案名称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项目名称均为“沁园世纪广场”。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近期将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开发公司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项目名称标志。以上情况,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5月8日16时13分至2021年5月8日16时37分向各购房代表(陈先生、汪先生、庞先生、王女士、罗女士等)进行解答回复,具体事宜,建议各购房人向购房代表咨询。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开发建设位于高新区中和街道新华社区(A宗地)GX9-5-148商服用地获准备案名为“碧桂园沁云里”,位于高新区中和街道新华社区(B宗地)GX9-5-148城镇混合住宅用地获准备案名为“沁园世纪广场”。由于当事人的股东构成分别为成都沁园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碧桂园富高置业有限公司,因此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均采用“碧桂园”的建设和管理体系。在组织销售“碧桂园沁云里”和“沁园世纪广场”房地产项目时,由于两个楼盘紧邻,共用了一个名为“碧桂园沁云里”的售楼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有鉴于此,构成虚假广告须两个要件,一是广告行为人实施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行为;二是广告受众被欺骗、误导。我国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目前尚无法规禁止在同一个售楼部里销售其它楼盘。各位业主与当事人签定的《成都碧桂园沁云里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他(们)实际购买的房产是“沁园世纪广场”,尽管他(们)均在名为“碧桂园沁云里”的售楼部完成购买办理,从“认购书”和“购房合同”反映出,他们知晓购买的房产是“沁园世纪广场”,因此,“碧桂园沁云里”这一售楼部名称对他(们)购房决定未造成欺骗和误导,当事人在名为“碧桂园沁云里”的售楼部销售“沁园世纪广场”房产,未构成虚假宣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之规定,开发商制作的沙盘、宣传资料等属于法律性质的要约邀请。有鉴于此,各位业主反映的开发商在销售楼盘时使用的资料、楼盘名称等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属于开发商未兑现《购房买卖合同》的问题,如果协商解决无果,请通过诉讼解决。综上所述,我局未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如有疑问需咨询,可联系028-86027593。
经公安分局核实,沁园世纪广场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吉龙一街55号,您反映门牌未上墙一事情况为开发商按照房管部门要求挂牌备案名:沁园世纪广场,您及其他业主不满要求挂牌名字为碧桂园沁云里,由此引发聚集维权派出所社区民警现场维稳并做法制宣传,现因业主强烈反对开发商已经暂时挂牌。以上情况于2021年5月8日10时20分与您联系并告知工作开展情况。联系人:石警官,联系电话:8565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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