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想向您反映一下乐至县劳动镇远朝门村四组某村民违规占用耕地修建养猪场的情况。乐至县劳动镇远朝门村4组某村民在耕地上修建养猪场,我通过资阳市市民专线询问了解,经乐至县劳动镇有关部门指导远朝门村支部调查后,反馈意见是该养猪场属于违建,占地330平方米,离索溪河不足50米,离村民生活区不足200米,现该养猪场已竣工。如果是违建按照有关政策应该拆出,并且建议应暂停该养猪场使用,避免对周围村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劳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会同农业农村局及远朝门村村委深入到劳动镇远朝门村4组进行核实调查。
经调查核实,乐至县劳动镇远朝门村4组村民杨超波在自家自留地上新建一个养猪场,面积大约320平方米,目前养猪场已经竣工,但没有投产进行养殖。该养殖场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就进行修建,且该养殖场隔索溪河河流只有30米,隔居民生活区不足200米。故该养猪场属于自行违规修建。
1、该养猪场进行关停。依据新建养殖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乐至县规模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乐府办发〔2016〕7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新建养殖场须选在适养区内进行,选择建设地址后报请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批准后再进行规划、修建。
2、对养殖业主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资阳市乐至县劳动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