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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请督促南部县政府依法行政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何云  2021-04-28 10:36 已回复

我们自小接受爱国教育,爱党、爱国、爱社会,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法律、道德准则,我们一家人在这块肥沃的土地上,种植蔬菜水果,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但自从2013年开始,我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至于我们连基本温.饱都难维系。

我们家不足50平方居住面积的房屋因为受汶川地.震影响,受损严重,到处裂缝,随时有生.命安.全隐.患,于2012年9月18向上级申请在合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原地重建,当地政府以满福坝开发为由不给办理,但经过环江寺村支部书记熊某、火峰乡城建办主任何某某、火峰乡安办主任陆某答应并交纳了3000元安全押金才开始修建,重建房屋未影响任何村民的利益,更未损.害公共利.益,也符合当时的规划,建好至今未添一砖一瓦,仅为居住。我们认为,我们没有取得相关证件,是政府行政不作为,责任不在我们。

作为两代军人家庭,从2013年至2020年,我们家已遭.遇三次非.法强.拆及多次恐.吓,年迈的父母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以及经济损失,我的四个未成年婴.幼儿也因此受到牵连。

2013年,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越权、滥.用职权,拆除了我家修建的3楼,2019年强.拆了我家生活附属用房和生产设施用房(已经过法院确认违.法),2020年又欲以我父亲作为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未经任何程序,非.法拆除了我家祖业房,向派出.所报.案已经受理至今未果,2021年又要对我家重建于2013年的房屋再次强.拆。

我已南部县委书记黄波两次书面反映,也有向政法委书记邓彪书面建议,向南部县司法局申请对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行为予以监督也经受理。

2021年4月22日下午,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满福街道办带队用挖掘机将我家院坝地毯式挖掘破.坏、护栏、果树林木全遭摧.毁,我家面临断.电断.气断.路,基本生存环境被严.重.破.坏,破.坏完之后乡干部对在楼顶的我母亲说:给你们三天时间谈拆.迁,不然就要来挖房子。我打12345热线反映,满都街道办捏.造事实,称正在积极与我们家协调拆迁事宜所以停气。

事实上,满福街道办并没有积极协调,而是积极逼..迫我们,我们家没在征收范围,我们也没与任何单位任何人有过谈迁行为,而且之前征.收了的蔬菜耕地也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现在,又借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越.权执.法,强.拆我们家9口人唯一住房,以做成既成事实,来达到推进未依法组.织实施的拆迁进程,现在我们家面临.恶.劣的生存环境以及巨大的精神压力,已经没有社会.安.全.感了,我们在自己的家园都要胆.战.心.惊,请及时督.促南部县相关部门依.法行政,阻止非.法行为,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事实千真万确,请据实核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5-17 16:59


关于问政四川“请督促南部县政府依法行政”
信访事项的回复
网友“何云”反映:“自家住宅遭到强拆,请督促南部县政府依法行政”问题,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南部县城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09〕219号), 在南部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南部县城管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行政处罚权。因此南部县城管执法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二,关于2013年强拆违建房屋的问题
经查,何云的房屋位于南部县满福街道环江寺社区(原火峰乡环江寺村10社),建筑面积295.2平方米。该房屋是何云于2012年9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南部县城管执法局向何云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何云自行拆除涉案违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及后果,何云拒不履行。2013年3月14日,南部县城管执法局经依法催告后,向何云送达了《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将于2013年3月19日对涉案违建依法执行强制拆除。
因执行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为何云一家的唯一住房,若强制拆除涉案违建则会导致何云一家陷入无家可归,居民基本居住权无法保障的境地。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应当中止执行的规定。2013年南部县城管执法局在执行强制拆除时仅拆除了正在修建的第三层,制止何云违法建设的行为继续扩大,对涉案违建剩下的第一和第二层决定中止执行,以保障何云一家的基本居住需要。
三、关于2021年恢复执行强拆违法建筑的问题
现鉴于何云所处的原火峰乡环江寺村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政策已经落实落地,涉案违建依法拆除后,何云一家的基本居住权有相关政策予以保障。何云已具有履行本案行政决定的能力,依法中止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何云案中止执行的违法建筑物恢复执行。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向当事人何云送达了《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公告》,限何云在2021年4月12日18时前自行拆除南部县原火峰乡环江寺村10社修建的295.2平方米建筑物。何云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何云送达了《催告书》限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即2021年4月16日18时前自行拆除南部县原火峰乡环江寺村10社修建的295.2平方米建筑物。何云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书》,定于2021年4月22日对当事人何云在南部县原火峰乡环江寺村10社修建的295.2平方米建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会同满福街道办工作人员抵达何云家中,对何云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拆除过程中,何云父母采取锁门不出,持刀、扔砖石威胁、打砸等方式阻挠执行强制拆除。在拆除何云违建处围墙、院坝后,何云父母情绪激动,考虑何云父母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为避免强制拆除行为对何云父母造成重大人身安全问题,中止了该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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