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4月25日前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后子门)办理离婚分得业务,取号工作人员要求出示相关办件资料后予以取号,在等待约4h后前往窗口办理,窗口以离婚分得持离婚协议者必须双方到场办理为由不予受理。
本人认为在离婚协议明确产权归属的情况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离婚双方到场办理产权登记的规定不合理,应予改变。
《民法典》
第二编 物权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三编 合同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四) 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本人的离婚协议七年前签订,已对房屋产权做出明确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物权早已归我方,且离婚协议真实可溯,产权登记何需非权利人到场?
工作人员提出的公正委托的解决方式,本质仍是要求双方到场,耗时耗财;提出的起诉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在产权清晰无争议的情况下,除了耗时耗财,更是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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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