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委书记施小琳 » 国家征地,失地农民购买失地保险选择权问题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三农 投诉】国家征地,失地农民购买失地保险选择权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4-26 17:13 已回复

尊敬的范书记您好:
我是崇州市元通镇清溪村5组的村民高杰,,今天我要向各位相关领导反映一些问题,由于二绕与三绕之间,政府部门修建一条连接线,简称为街子廖家互通公路,我家世世代代都是农民,土地是我们农民生活难以依靠的基本生活保障,这次为了支援国家,刚好这次公路又占了我们家良田土地,我们全家没有犹豫,第一时间含着泪签了字,因为这个字签以后,我们家就永远失去了这块难以生存的土地,但是我们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同意国家征用我们的土地来修建这条连接线,我们家土地被占了一亩有多,按照国家征用土地相关政策,我家有一个失地保险简称失地农民社保名额,我妻子与我结婚15年,一直在元通生活,我们家孩子已经十三岁,注(我老婆是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少数民族地区人士)现在我和老婆就在家,照顾老的老小的小艰难的生活着,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由于这次我们全家商量,建议购买我老婆李小芳名额,我们两个文化程度都不高,在这边生活做的都是最脏最累的活,工资也是最低的,以她的名额来购买,此次失地农业保险,之前咨询过相关村委会,村委会相关人员,给我们的答复就是只要是户口在本村是本村的经济小组成员就资格享受失地保险,现在村上让我家把我家庭成员其中一个人员名字,报上村委会,我们全家经过协商,达成共识,选择家庭成员当中的李小芳来购买此次失地农民保险,当李小芳名字报村委会时,如今村委会告诉知我处,我的妻子李小芳不能购买失地保险,依据是李小芳户口在本村组,但是09年土地确权时他的户口没迁移到该村,虽然那个时候户口没有迁移过来,但是那个时候没有修路,现在修高速公路是现在修的,户口也应按对应时间,比较合情合理,不能按上述村委会所说的一刀切,而且我的妻子,李小芳现在是元通镇清溪村合法村民,也是本村组集体经济小组的合法成员,李小芳户口以迁移至崇州市元通镇清溪村5组,我家中,现村委会与相关单位告知我处,因为土地承包合同确权以后没有他的名字,作为依据来不给他社保名额,村委会和相关单位部门,这样说法是严重的错误!
然后我多方奔走,到处打听,找到负责此事的元通总体规划征地搬迁办公室,简称总征办相关工作人员,郑姓工作人员,他以成都市某相关文件作为依据,具体文件名字不祥,给我解释,我妻子不能购买此次征地的失地农民保险,理由还是土地承包确权本子上,没有妻子的姓名,他这样的说法,我很不服,我也不能接受!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法,相关之规定,农民土地确权,是以户为单位,一个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这户人家,家庭成员为单位,或者以本村自然人为单位的,遵照中央相关法则,作为一个村或者户口上的,本户口中共同家庭成员,无论是否在土地承包合同上有否名字,都应当遵守家人共享的原则,来获得国家相关机关与部门对于此次征地的赔偿相关事宜,而不能以土地本上没有名字作为依据,剥夺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党和政府给我们基层,农民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如果解决的方式不合情理,我会继续为了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我们中国应该出现过很多类似的案例,都应该得到了合法的处置,
下面我来举一个例,
,土地承包法已经进入第二轮,第一轮是30年不变,现在已经开始第二轮长久不变的原则,下面的问题全国出现许多案例(比如我们家在二次土地确权以后有三口人,土地承包本上有三口名字人,但是我结了婚生了孩子,现在家庭成员以达到五口人,难道新进入我家户口本中的老婆孩,他们就是非法的吗?难道他们就不应该共同享受家里土地的收益吗?土地确权承包法明确规定,以户为单位全家共享,不是以人口基数为单位的,只要你是家庭当中的成员,就应依法享受全家人,集体土地所带来的收益,包括国家政府机关征地修建高速公路等各种收益,土地承包合同不变,中央文件土地承包合同,现在是长期不变的原则,但是这长期不变的原则情况下,家庭人口基数在更变,生不添死不减,政策是对的,但是新进人口,可以依法获得集体土地国家征用所带来的收益,全家共享的原则,而不是一刀切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元通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4-29 15:49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崇州市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元通镇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您反映的其妻子迁户到元通镇清溪村5组,应在修建二三绕连接线征地享受失地农民社保。经核查,其妻子不属于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不符合失地农民社保指标分配。
元通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