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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大邑县鹤鸣政府违反《信访条例》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4-19 08:52 已回复

尊敬的大邑县委政府:
我再次代表鹤鸣联和水库承包方质问鹤鸣政府几个问题:
鹤鸣政府在2021年1月6日针对网上举报联和水库问题官方回复:明确回复联和水库未出租;又在2月7日再次针对网上举报联和水库承包问题官方回复:联和村于2004年就解除承包事宜与承包方达成共识。解除协议后联和水库从未外包。
1、请问鹤鸣政府这两次回复调查依据从何而来?
2、请问政府是调查失误还是故意捏造事实?回复误导举报百姓,给承包方扣上占用集体资产、村霸行为、贼喊捉贼等帽子。联和村委会在4月13发出通知公告,证明水库存在租凭关系,虽然联和村这一作法看似个笑话前后矛盾,不用说通知公告是否合法有效,因为政府属于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肯定是无权对合同效力争议进行判定仲裁,但是很明确联和村委会已经认定政府当时两次回复是错误的。鹤鸣政府在此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务院《信访条例》之相关规定。请政府尽快为承包方澄清水库承包关系,认识到当时回复错误。消除举报人士对水库承包方的错误理解和言论,恢复承包方名誉。
尊敬的鹤鸣镇政府:解决问题争议焦点才是重中之重,尽一切努力控制事件扩大升级才能促进和谐稳定发展。政府是整个社会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根据法律规定实施政治权利是政府最根本的责任,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政府在面对人民群众时一定要说到做到,要以老百姓的利益为根本,而不是单单为一个团体而效力。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大邑县鹤鸣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4-23 16:32

网友:
您好!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回复调查依据问题
我镇及时组织人员采用调阅原始档案、走访相关干部群众的方式等进行处理。针对您前期反映问题,我镇已多次按照上述程序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此外,就您反映的前期回复中的“不一致”问题,经了解系对联和水库现状(未发现该水库目前有租赁、承包等协议)和历史情况的描述(2004年联和村曾以群众代表大会方式解除和您承包),并不矛盾。
2、关于政府为承包方澄清承包问题
依据现有证据资料,联和村村民车泽明于2003年12月25日与原鹤鸣乡联合村村委会签订了水库租赁协议,为了防汛工作需要,按照原县防汛办及鹤鸣乡的工作要求,2004年8月11日,联和村召开群众代表大会,通过了终止了该协议的决定,招租方联和村委会依据此决定以及双方的协议约定,终止了该协议。调查中我们未发现协议终止后联和村委会就该水库再次签订租赁、承包协议。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集体资产处置采取民事民议民定办法,镇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处置村集体资产。对于联和水库有关问题的处理,村集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了处置。如当事人对村委决定有异议,可与村委会协商或通过司法途经解决。


大邑县鹤鸣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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