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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求助】土地确权后新生儿何去何从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4-18 20:29 已回复

1、按照市、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先后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测确权登记颁证和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在开展农村产权实测确权和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界定,确定2010年12月31日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后,实行了土地固化。固化的是土地而不是集体成员固化啊?现在国家老龄化速度递增,国家还鼓励我们生二孩,试问一个孩子都享受不了待遇,我们还怎么响应国家号召生育二孩!口口声声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结果新生儿生下来啥子待遇都享受不了!
2,确权到户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中华人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实行“生不增地、死不减地、进不增地、出不减地” 的静态管理。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新生儿童应该是承包共有人,同样应该享受土地使用权利。那么在分配土地款时候应该分配到新生儿。
3、 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我想问的是是否涉及到侵犯他人财产权于参与权?违法获取他人财产?
4.问题:新生儿童受不受保护,该不该享受土地赔偿款分配?分钱时都说土地是集体的不是个人的,不要敷衍我们,请从农民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既然区上、街办、村委解释不了,我们希望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此事。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4-21 13:30

你好!本单位于2021年4月19日收到你通过问政四川提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问题咨询,现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明确:“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农户承包地要保持稳定,发包方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确权到人颁证到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新增人口可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


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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